■融媒体记者 陈玲红 通讯员 吴建璋 王琳
多个品牌厂商都在生产相同品类的产品,应该选哪个品牌的哪款产品呢?随着短视频的发展,很多博主选择做产品测评,给消费者提供直观的选择建议。但也有人利用这一形式拉踩竞争对手,进行恶意竞争。南安市人民法院日前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法院明确这种行为不仅测评人及公司要负责任,委托方也要负连带责任。
案情回顾
专业测评变恶意拉踩
两家公司被告上法庭
甲公司与乙公司均为卫浴行业的头部企业,丙公司系专门从事品牌运营、营销、推广的公司。丙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品牌营销服务协议,为乙公司提供产品推广、流量运营等服务。
为快速抢占市场、宣传产品,丙公司在抖音、小红书等平台注册多个“专业测评”账号,以“客观对比”“家装避坑”为主题批量发布内容。这些视频煞有介事地拆解产品细节,却明显针对并打压了甲公司,声称甲公司多款产品存在“功能阉割”问题,指责其产品性能不足、价格虚高,把甲公司的产品说得问题百出。贬低竞品之后话锋一转,视频“贴心”地推荐乙公司品牌产品,声称经过多方对比,该品牌产品才是性价比之选。
甲公司发现这些视频后,立即致函要求停止侵权、下架视频,但丙公司仅对部分视频作隐藏处理,大量“测评视频”仍持续传播扩散。甲公司遂以乙公司、丙公司共同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虚假宣传和商业诋毁
两公司构成共同侵权
法院经审理认为,丙公司发布的案涉视频内容缺乏客观技术标准和事实支撑,通过片面放大竞争对手产品缺点、完全回避自身代理产品不足的方式,故意误导消费者产生片面认知,进而影响购买决策。这种行为既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也损害了甲公司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同时构成虚假宣传和商业诋毁。
乙公司作为委托方与直接受益方,未对丙公司的推广行为尽到合理审查和监督管理义务,在收到侵权告知后亦未采取充分、有效的措施制止侵权行为继续发生,与丙公司形成共同侵权关系。
法院最终判决:丙公司立即删除全部侵权内容,在案涉账号显著位置连续刊登声明消除影响,乙公司、丙公司对甲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官释法
委托开展营销推广
要负审查管控义务
短视频领域已成为营销主战场之一,以“测评”“科普”为名行恶意拉踩、虚假宣传之实的软性不正当竞争行为愈发隐蔽。法律并不禁止对他人产品进行客观公正的评论和批评,正当的消费测评本是帮助消费者理性决策的重要参考,但言论自由必须以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不扰乱市场秩序为底线。经营者委托第三方开展营销推广时,负有合理审查与管控义务,不能以“不知情”“系第三方独立实施”为由免责。明知或应知受托方实施虚假宣传、商业诋毁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仍予以放任、默许或从中获益,即构成共同侵权,需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法官提醒:品牌方选择营销合作应坚守法律底线,坚决杜绝“拉踩竞品”的灰色营销套路;第三方营销机构更应守法经营,不得为流量与业绩触碰法律红线。唯有诚信竞争、合法营销,才能维护健康市场生态,共同保障消费者知情权与公平交易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