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媒体记者 吴水保 通讯员 尤燕玲 苏清丽
甲公司设计排球图案并办理著作权登记,之后发现乙公司和丙公司销售的排球图案与其存在相似之处,便起诉称对方涉嫌侵害其著作权。日前晋江市人民法院审结的这起案件,认定两者不构成“实质性相似”,驳回甲公司的诉讼请求。法官提醒,著作权法保护的是表达而非思想,著作权的保护具有边界,并非无限保护,美术作品侵权的核心判断标准是“实质性相似”,而非题材相似。
案情概述
认为排球图案相似
诉称著作权受侵害
甲公司于2021年设计了两幅排球图案,后分别于2022年2月、2024年2月就这两幅图案办理了著作权登记,依法享有涉案图案的著作权相关权利。2023年起,甲公司开始在其网上店铺销售印制该两幅图案的排球,将涉案美术作品投入商业使用。2024年9月,甲公司发现电商平台上有两家店铺(分别为乙公司、丙公司开设)销售的排球,所印制图案与甲公司享有著作权的两幅排球图案存在相似之处,认为这两家公司的销售行为涉嫌侵害其著作权。
为固定侵权证据,甲公司依法进行了公证取证,并委托律师向乙公司和丙公司发送律师函,要求其停止相关行为,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随后,甲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和丙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下架、销毁并召回全部侵权排球产品,公开向自己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40万元。
审理结果
不构成实质性相似
侵权理由不能成立
晋江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著作权法保护的是表达而非思想。本案中,乙公司和丙公司销售的排球,其图案系通过18块球皮固定图案及排列顺序拼接而成,具备可复制性,与甲公司的排球图案相比对存在显著区别,二者不构成“实质性相似”,因此甲公司主张乙公司和丙公司构成著作权侵权的理由不能成立。法院做出判决,驳回甲公司的诉讼请求,甲公司不服判决,上诉后被驳回,原判已生效。
法官介绍,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既依法保护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也明确了著作权的保护边界,避免过度保护限制市场创新。著作权的保护具有明确边界,并非无限保护。著作权法的立法目的是鼓励创作、保护创新,而非垄断题材或思想。在同一题材的创作中,不同作者在素材选用上难免存在重叠,这是正常的创作现象。著作权法对著作权侵权行为方式作了列举,但是在具体认定方面暂未明确。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逐渐形成了“实质性相似+接触”的基本规则,并将其作为判定著作权侵权行为的核心标准。
法官提醒,著作权法并不禁止他人合理适度地借鉴或模仿前人作品的元素进行新的创作,关键在于“借鉴元素”而非“照搬成品”。美术作品侵权的核心判断标准是“实质性相似”,而非题材相似。判断是否侵权,关键看素材主题的具体表达(如图案设计、排版等)是否高度相似、是否易致公众混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