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播与公司因降薪调岗产生纠纷,被雪藏后离职,公司却翻脸称“你只是临时工”,她该如何维权?近日,厦门海沧区人民法院发布的这起劳动争议案例,以案释法,厘清用工法律边界,为企业合规用工、劳动者依法维权提供借鉴。
2024年4月,小丽(化名)入职厦门一家商贸公司担任主播,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小丽按公司排班直播,单场直播2至5小时,同时需参与复盘会议、在岗待命,公司按月发放底薪1.5万元加提成的薪资。
后续双方因降薪调岗产生纠纷,公司停止为小丽排班。2025年1月,小丽以公司未提供劳动条件、未缴社保为由,寄出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并申请劳动仲裁。
庭审中,该公司主张双方为非全日制“临时工”用工关系,无需签合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法院审理认定,小丽单日、单周工作时长均超出非全日制用工法定标准,且需接受公司统一管理、在岗待命、参与会议,具备人格与组织从属性。同时,公司按月发薪,不符合非全日制用工15日结算的规定,双方构成全日制用工关系。
法院指出,公司未经协商擅自降薪调岗、停排工作,属于未按约定提供劳动条件。依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小丽有权解除劳动关系,公司应支付经济补偿。
法院最终作出一审判决,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判令公司支付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经济补偿金、加班费等共计8万余元,并为小丽办理社保登记。公司上诉后,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厘清新业态用工认定标准
法官说,主播新业态用工争议核心在于用工性质的认定。非全日制用工以工作时长、薪资结算周期为核心判定标准,可免签书面合同、无经济补偿。
对于实际用工符合全日制标准的劳动者,企业不得以“临时工”“兼职”名义规避用工责任。新业态用工不存在法外空间,劳动者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应留存排班表、工作记录、工资凭证等证据。 (海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