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到手5天就提起诉讼;索赔金额从一审500元抬升至二审8000万元,随后又戏剧性撤回,重新改回500元……近期,两起涉“宇树机器狗”发明专利侵权案由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二审审结,驳回原告露某美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2025年7月,露某美公司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指控宇树科技制造、销售的“Go2”机器狗侵犯其名为“一种电子狗”的发明专利权。
然而,法院在审理中发现,这起案件有三点颇为蹊跷:其一,露某美公司经营范围主要集中在食品、农副产品以及日用百货销售,与具身智能、机器人等高科技领域无直接关联。其二,露某美公司从案外人处获得专利权仅5天,就起诉宇树科技。其三,起诉状中露某美公司声称宇树科技侵权获利高达数千万元,但仅主张500元的赔偿,但又附注要求“以人民法院审计为准”,同时请求宇树科技按侵权获利的3至5倍承担惩罚性赔偿。
一审法院认为,被诉侵权产品未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判决驳回露某美公司的诉讼请求。露某美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怪事”又来了:法院二审询问前,露某美公司提交了先行赔付申请书,请求先行判决宇树科技赔付8000万元;二审询问中,露某美公司明确请求赔偿8000万元,并详细说明了计算依据,然而次日又提交了《诉讼标的明确函》,将请求赔偿金额再次调整为500元。
最高法知产法庭承办该案件的法官徐卓斌坦言,如果按照500元索赔额来算,案件受理费仅需50元,而8000万元索赔额的案件受理费则高达40余万元。这种做法一方面意在规避高额赔偿诉讼请求所需交纳的案件受理费,同时又意图给对方当事人施加额外的诉讼压力。
据介绍,宇树科技在2025年7月前后进入首次公开发行股票(IPO)上市辅导期。在企业拟上市的关键节点提起专利侵权诉讼,被业内称为“专利狙击”。
除了“Go2”机器狗,露某美公司还于2025年9月就同一专利,针对宇树科技另一型号的“A2”机器狗提起诉讼,并在已有生效判决认定“Go2”机器狗不构成侵权的情形下,坚持就“A2”机器狗亦不构成侵权的一审认定提起上诉。
徐卓斌表示,露某美公司可能试图用极低的成本,利用对方上市之机,去博取高额和解或赔偿。
荒唐闹剧终会收场,两起案件分别于2026年2月和4月二审审结,宇树科技均胜诉。并且,在涉“A2”机器狗的案件中,宇树科技提起反诉,认为露某美公司构成恶意诉讼。二审法院认定,露某美公司提起的上述两案诉讼均构成恶意诉讼,需赔偿宇树科技主张的合理开支8万元,同时承担案件受理费共计3700元。(新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