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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08月14日

网约车司机下车充电时猝死 保险拒赔

保险公司强调司机猝死情形不在保险理赔范围内 法院判了

在上海开网约车的李先生,给车充电时倒在充电桩前,再也没能站起来。李先生签约的平台为网约车司机投保了“驾驶员意外伤亡责任保险”,附加“司机猝死赔偿”特约条款,家属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却被告知“猝死时不在驾驶过程中,不赔”。

保险责任范围到底如何认定?保险条款中的“驾驶车辆过程”仅仅是指“司机在车上”吗?司机准备给电动汽车充电时发生猝死,到底该不该理赔?近日,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审结此案。

网约车司机为车充电时猝死 继承人理赔被拒

李先生自2023年10月起在上海驾驶网约车,他所注册的平台为名下驾驶员投保了“驾驶员意外伤亡责任保险”,附加“司机猝死赔偿”特约条款,保险金额为60万元。

“驾驶员意外伤亡责任保险”约定:被保险人在从事合法运营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导致本车驾驶员伤亡的,保险公司按约负责赔偿。

“司机猝死责任”特约条款约定:司机在完成本平台订单后的一小时内,未在其他平台接单,未从事其他工作或娱乐活动。在驾驶本车的过程中,在车上突发疾病死亡的,属于本保单的保险责任。

平台订单记录显示,自2023年10月26日起,李先生几乎每天无休地跑网约车,他每天早上6时左右开始接单,直至晚上10时结束。不幸发生在2023年12月23日下午。证据显示,当天下午3时54分,李先生完成最后一单后,驾车至快速充电站为车辆充电,下车后仅1分钟,他便因身体不适蹲在车旁,挣扎着站起后,又于2分钟后倒地,于当天下午4时23分不幸猝死。

法官助理李慧枫讲述,李先生去世时年仅44岁,在老家还有70多岁的年迈父母、妻子及三个未成年子女,这六位亲属作为李先生的继承人,以原告的身份起诉到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按照“司机猝死赔偿”的保险责任,赔偿保险金60万元。

保险公司拒赔,强调李先生的猝死情形不在保险理赔范围内。

当时主审此案的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法官茅建中介绍:“保险公司认为,根据保险合同中‘司机猝死赔偿’特约条款约定,理赔的条件是‘驾驶员在驾驶车辆的过程中突发疾病死亡’,但李先生是在车辆充电时猝死,不符合理赔条件,所以一开始是不同意赔偿的。”

法院:属于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

法院重点围绕李先生的死亡是否属于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进行审查。

案涉“驾驶员意外伤亡责任保险”和“司机猝死赔偿”特约条款的“保险期间”条款说法不一,那么“保险期间”该如何解释?

法官茅建中认为,“驾驶员意外伤亡责任保险”约定的“保险期间”为“从事合法运营过程中”,“司机猝死赔偿”特约条款则约定为“驾驶本车的过程中”,这两条约定并不一致。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保险公司作为格式条款提供方,在条款的理解发生矛盾时,应作出对其不利的条款解释。因此,“保险期间”应解释为“从事合法运营过程中”。

保险事故发生的具体情节是否符合保险条款约定的条件?因为李先生当时没有在驾驶车辆,而是在给车充电。

法官表示,即便将“保险期间”解释为“驾驶车辆过程中”,李先生的死亡事故也符合理赔条件,不应该把“驾驶车辆过程”限定在“司机乘坐于车上”的期间,“我们认为,驾驶车辆的过程应以‘司机是否实际对车辆实施有效控制’为判断标准。李先生倒地时车辆处于充电状态,仍然属于其‘有效控制’之内,所以此时也属于‘驾驶车辆的过程之中’”。

法院还认为,从李先生发病时间看,突发疾病的发生是一个连续的生理过程,而非瞬间事件。从视频可以看出,李先生下车时的身体形态,走路姿势已经出现反常现象,法院有理由相信他在车内已经身体不适,符合“在驾驶本车的过程中”突发疾病的情形。

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向李先生的继承人支付保险理赔款60万元。一审判决后,保险公司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维持原判,判决现已生效。(央视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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