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土地被出售 29年后对簿公堂 |
土地的所有权禁止转让买卖,法院判决村委会返还购地款 |
■早报记者 吴水保 通讯员 尤燕玲
村委会有权出售集体土地给“外村人”吗?昨日,记者从晋江市人民法院了解到,该院近期审结了原告陈某与被告晋江市某村民委员会的买卖合同纠纷案。
29年前,陈某花29.9万元向该村委会购买土地,如今双方对簿公堂。法院判决: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无效,被告村委会返还购地款29.9万元,原告主张的利息及林木补偿款不予支持。法官提醒,我国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或集体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禁止转让买卖。
案情概述
29年前购地建厂房
29年后请求判处协议无效
1994年4月1日,陈某与晋江市某村民委员会达成买卖协议,由陈某向该村民委员会购买23亩土地,双方约定地价为每亩1.3万元。当日,陈某支付了购地款29.9万元,许某代表该村民委员会出具收款单据。
陈某购置案涉土地用于建设厂房,后因该地块办不了证等原因,于去年提出诉讼请求:确认陈某与晋江市某村民委员会关于购买23亩土地的协议无效,晋江市某村民委员会返还陈某购地款29.9万元及利息,晋江市某村民委员会支付陈某林木补偿款1.41万元(2022年9月20日,陈某确认案涉地块上的林木补偿款1.41万元)。
晋江市某村民委员会认为,原告明知不能办证还占用村集体土地,应该赔偿占用土地的费用和利息。为此,该村民委员会提出反诉请求:确认双方关于购买23亩土地的协议无效,陈某支付土地占用费120万元并支付利息。
法院判决
村集体土地不能买卖
购地款应予以返还
晋江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晋江市某村民委员会明知陈某非本村组织成员,却将案涉土地转让给陈某,并收取购地款29.9万元,该行为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予以返还,土地被占用期间的损失晋江市某村民委员会应自行承担。陈某明知案涉土地非建设用地,仍购置用于建设厂房,且2002年土地被征收时其已知悉案涉土地买卖协议无履行可能,直至2022年才提起本案诉讼,对自身损失的扩大具有过错,故陈某主张晋江市某村民委员会支付购地款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陈某主张林木补偿款1.41万元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法院不予支持。
本案宣判后,陈某、晋江市某村民委员会均不服判决并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土地所有权禁止转让
双方各自承担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
法官提醒,我国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或集体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禁止转让。晋江市某村民委员会和陈某明知案涉土地为集体土地,且陈某非该村组织成员,双方的合同属于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故合同无效、不受法律保护。因合同无效而取得的财物应予以返还,双方对于合同无效均存在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损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第八十二条 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通过出让、转让使用权或者出租等方式用于非农业建设,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