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8月3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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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7版:泉州新闻·社会
诈骗超百万元 假中将获刑12年

昨日,记者从晋江市人民法院了解到,该院近日审结一起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的案件。被告人苏某假冒解放军大校、中将等身份,身着军装接受宴请接待,又与被告人沈某私刻公章伪造合同,骗取被害人百余万元。法院以招摇撞骗罪、诈骗罪判处苏某有期徒刑十二年,以诈骗罪判处沈某有期徒刑十一年。

案情概述 冒充军人招摇撞骗 私刻公章伪造合同

经法院审理,2006年以来,被告人苏某冒用“陈某林”这一姓名,以解放军大校的身份公开活动,办理证件开户、接受宴请接待及收礼等。经中国人民解放军某军区警备纠察队证明,苏某为假冒军人。

2020年9月至2021年4月期间,被告人苏某假冒解放军中将“陈某林”,谎称可以拿到部队用鞋等订单,与被告人沈某等人到晋江市某村“考察”被害人郑某经营的公司,并多次接受郑某的宴请招待。其间,被告人沈某向郑某出示“解放军后勤采购部”的采购合同以取得对方信任,后以帮忙介绍部队订单需要与“陈某林”搞好关系为由,先后多次骗取被害人郑某百余万元。诈骗得手后,被告人沈某、苏某二人将所得款项挥霍。经中国人民解放军某军区警备纠察队证明,上述合同所使用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公章”为假冒。

法院判决 对被告人数罪并罚 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

晋江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苏某、沈某两名被告人利用苏某假冒的军人身份进行诈骗,破坏军人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声誉,应予以从严惩处。

被告人苏某冒充军人招摇撞骗,其行为构成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被告人苏某与被告人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数额特别巨大之财物,其行为均构成诈骗罪。依照《刑法》相关规定,晋江市人民法院对被告人苏某犯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诈骗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对被告人沈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法官说法 损害军队形象声誉 应予以从严从重惩处

法官介绍,军人肩负着保家卫国的神圣使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法规,对人民军队的形象和声誉都有针对性的严格规定。不法分子为了谋取利益,冒充军人招摇撞骗,侵害了人民群众的财产权利或其他权利,损害了人民军队的形象和声誉,影响军政、军民关系,系一种危害国防利益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应予以从严从重打击惩处。

■早报记者 吴水保 通讯员 尤燕玲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三百七十二条 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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