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自建房被法拍 买家拍下后竟无法成交 |
法官:买受人必须为标的房产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早报记者 吴水保
通讯员 尤燕玲 庄真真
晋江市人民法院近期法拍一处自建房,所涉土地是使用权为集体性质的宅基地,因买受人户籍不在标的所在集体经济组织,法院无法给予办理成交确认。法官提醒,竞买法拍处置的集体宅基地及自建房,买受人要与标的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符合“一户一宅”规定。
案情简介
户籍不在同一组织
无法办理成交确认
近期,晋江市人民法院在执行一起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依法公开处置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晋江市内坑镇的一处自建房。该标的所涉土地是使用权为集体性质的宅基地,法院在拍卖公告介绍中对标的涉及农村宅基地的情况作出详细说明,在竞买人条件中作出限定,即“竞买人在参与竞拍前应当符合与该标的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符合‘一户一宅’申请条件”,并明确说明买受人应当对所提供的证明材料等承担风险后果。
上述标的经过公开竞价成交,但买受人在成交后未能按照公告的相关规定,将尾款及符合竞买人条件的证明材料提交法院。经法院核实,该买受人确认户籍已不在拍卖标的所在集体经济组织,不符合本次拍卖标的的竞买条件。因买受人不符合条件而参与竞拍,法院将无法给予办理成交确认,买受人应依法承担相应的风险责任。因上述原因标的无法成交,造成案件当事人债权无法如期实现,法院需重新进行挂网拍卖,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
法官说法
竞买法拍的自建房
买受人身份有限制
法官介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规范,以及征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意见,对法拍处置集体宅基地及自建房的,也应遵照相关政策及规定,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及《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有关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规定。其中,最主要的是买受人要与标的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符合“一户一宅”规定。
本案中,竞买人因了解不足,在自身不符合竞买条件前提下参与竞买,导致拍品无法顺利成交,这样既不利于竞买人个人,又损害案件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法官提醒,竞买人在竞拍前应充分了解拍卖公告及相关法律、政策规定,判断是否属于参与竞拍的受众群体。同时,竞买人要了解标的现状及相关情况,结合拍卖标的和自身条件理性参与竞买,避免竞拍违反相关规定及限制条件,无法通过相关部门的审查要求。
法条
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