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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引发火灾 3人被训诫警告

本报讯 (记者陈明华 通讯员颜杰)一次疏忽、一个大意就可能引起一场火灾。近两个月,永春辖区相继发生3起因人为过失引发的火灾事故,所幸均未造成人员伤亡。目前,3名火灾当事人受到训诫警告处罚。

4月9日,永春县蓬壶镇汤城村一民房发生火灾,消防救援人员经过一小时的紧急扑救,成功将火扑灭。火灾过火面积约60平方米,烧损刨光机、抽水泵等生活用品。经调查查明,发生火灾的直接原因系户主尤某满在家中使用柴火煮鸭食,中途离开且忘记把明火熄灭,导致火灾。

4月27日,永春县岵山镇通州大道一民房发生火灾,一人被困,消防救援人员架梯营救并扑灭大火。此次过火面积18平方米,烧损民房一间,空调、电视机及生活用品若干。经调查走访勘查,认定起火原因为陈某杰用火不慎引发。

5月18日,家住永春县达埔镇蓬莱村的林某贤将电动喷雾器放置于一楼楼梯间充电,电池充电过程中热失控引发火灾,火灾过火面积不大,仅3平方米,但烧损民房内的桌子、板凳、鞋子、电动喷雾器等物品,民房一、二层楼梯间墙壁及顶棚也被浓烟熏黑。

调查取证后,永春县消防救援大队认定这3起火灾事故均构成人为过失引起火灾,但情节较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福建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规定》《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相关规定,依法给予尤某满、陈某杰、林某贤警告处罚。

按规定,过失引起火灾,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消防部门提醒群众引以为戒,自觉提高自身消防安全意识,时刻注意居家安全用火用电,定期排查家中消防安全隐患,避免因过失引发火灾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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