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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奖励重点新材料首批次生产应用

本报讯 (记者陈云青)近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印发《福建省重点新材料首批次生产应用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共有十三条,自发布之日起实行,有效期3年,旨在促进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及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

《办法》所称“新材料”是指新出现的具有优异性能和特殊功能的材料,或者是传统材料改进后性能明显提高或产生新功能的材料。“首批次重点新材料”是指生产企业在首年度生产销售的、符合省工信厅《福建省重点新材料首批次生产应用支持参考目录》范围内同品种、同技术规格参数的新材料产品。

根据《办法》,申报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一是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生产经营,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二是生产的新材料产品符合《福建省重点新材料首批次生产应用支持参考目录》要求;三是依法拥有重点新材料产品核心技术知识产权;四是单个品种上一年度销售金额1000万元以上(含);五是近2年内未发生重大或特别重大安全生产、环保等事故;六是无不良信用记录,未被列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和“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省工信厅将每年组织开展奖励资金申报工作,根据确定的奖励企业名单,按照不超过其上一年度单个重点新材料产品销售总额5%的比例予以奖励,奖励金额最高200万元。

对列入工信部《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示范指导目录》的钨、稀土、锂电正极材料及相关延伸产品的生产企业,投保产品质量保证保险、责任保险等并获得工信部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补偿的,省级财政予配套奖励,奖励金额为投保年度保费的20%。

对出具虚假销售合同、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方式骗取专项资金的,追缴已拨付的专项资金,情节严重的3年内禁止企业申报本项奖励资金,并依法依规追究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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