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某在某鞋业公司任职期间,与公司签订了《员工保密协议》,离职后从事与原公司相关行业,被原公司以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告上法庭。经惠安法院调解,郭某最终同意支付原告公司违约金5万元。法官提醒,员工在跳槽时,不要忽略了与原公司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否则就要承担违约责任。
□本报记者 吴志明 通讯员 陈秀军
案情 总经理离职自立门户
原公司起诉其违约
郭某原是某鞋业公司的总经理,长期主管该公司生产、销售等业务。早在2014年7月,郭某就与公司签订了《员工保密协议》,约定了一系列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如郭某应严格保守因其身份、职务等关系而知悉的公司商业秘密,保证不被披露或使用,离职后三年内不得自营或为公司的竞争者提供服务等;若郭某违反相关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向公司支付违约金20万元并赔偿公司相应损失。
2020年3月,郭某从该鞋业公司离职后自立门户,与他人合办企业,企业产品包括与该鞋业公司的同类产品,部分客户曾是该鞋业公司的客户。2022年1月,鞋业公司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以郭某违反《员工保密协议》为由,要求郭某赔偿违约金20万元。郭某亦提出仲裁申请,请求裁决鞋业公司支付其工作十年的经济补偿金9万元。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驳回双方的仲裁请求,鞋业公司遂向惠安法院提起诉讼。
本案经承办法官多次与双方当事人沟通,最终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郭某将持有原告公司的股权全部转让给原告指定的案外人,被告郭某同意支付原告违约金5万元;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双方劳动争议就此了结,不得就本案争议向对方主张任何权利。双方纠纷得到圆满解决。
说法 跳槽忽略竞业限制协议
或承担违约责任
那么,什么是竞业限制呢?承办法官介绍,竞业限制,又称竞业禁止,是指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约定,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竞业限制的目的是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知识产权等,合理规制市场经济,最终保护社会公共利益。
哪些人可以适用竞业限制?竞业限制分为法定竞业限制和约定竞业限制。法定竞业限制主要适用于任职期间具有特定地位的主体,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基于诚信原则应对公司承担忠实义务的人员。约定竞业限制是用人单位与员工之间达成的,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常见于劳动合同中包含竞业限制条款,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另外签竞业限制协议,对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进行约定。
本案中,郭某不仅是该鞋业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且双方签订《员工保密协议》,存在法定竞业限制与约定竞业限制竞合的情形。
竞业限制约定中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如何?劳动合同是双务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互负对等给付义务。竞业限制约定是劳动合同的一部分或附属协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同样互负义务。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在竞业限制期限内负有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义务,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有权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劳动者若不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应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同时,法律规定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超过期限对双方均不具有约束力。经办法官提醒,目前许多企业与关键岗位员工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员工离职时不要忽略了竞业限制协议的相关约定,以免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