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黄墩良 通讯员王东飘)“出租”银行卡就能生财?樊某的发财梦终究不现实,最终,他把自己送进了牢房。
丰泽区人民法院查明,今年1月份至3月份,樊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获取每张银行卡每日获利200元至300元的报酬,仍在石狮市将自己名下的1张交通银行卡和1张农业银行卡提供给对方用于接收违法犯罪所得,并根据对方指示通过“QQ通”APP以买入、卖出虚拟商品的方式提供转账等支付结算帮助。经查,该交通银行卡共计进账人民币210万余元,该农业银行卡共计进账40万余元。
今年5月9日至23日,樊某还用3张他人名下的银行卡,通过前述操作“QQ通”APP的方式为他人提供转账、取现等资金支付结算帮助。这些银行卡进账90多万元。
此外,董某明知樊某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将其名下1张银行卡提供给对方用于接收违法犯罪所得,并前往石狮市为对方转账提供刷脸帮助,从中获利1000元。董某还按照樊某指示到银行取现13900元。经查,董某名下的这张涉案银行卡共计进账117万元,其中包括王某的被诈骗款2000元。
今年5月18日和24日,董某和樊某先后落网。他们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法院认为,樊某、董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其行为已构成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近日,法院一审判处樊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判处董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