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泉珍与被告陈进胜、陈加木、陈炎土、郭永芬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22)闽0583民初43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陈进胜、陈加木、陈炎土、郭永芬未在生效判决确定的期限内就其侵权行为向黄泉珍书面赔礼道歉,现将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22)闽0583民初4363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公告如下:2021年8月30日,陈进胜、陈加木、陈炎土、郭永芬在南安市洪梅镇新林村亭湖263号黄泉珍家中及门口与黄泉珍发生争吵后分别对黄泉珍进行殴打,黄泉珍的伤情经南安市公安局进行鉴定未达轻微伤。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条、第九百九十五条及第一千条的规定,陈进胜、陈加木,陈炎土、郭永芬的殴打行为对黄泉珍的精神造成一定伤害,现黄泉珍要求陈进胜、陈加木、陈炎土、郭永芬公开向其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合理合法,予以支持。判决主文第二项内容如下:陈进胜、陈加木、陈炎土、郭永芬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黄泉珍书面赔礼道歉。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
2023年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