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教你边看《狂飙》边学法”追踪
2月10日,本报7版以“最热新年档”扫黑除恶题材电视剧《狂飙》大结局为契机,关注剧中涉刑事犯罪等故事情节,截取剧中关键片段,梳理链接相关法条,阐述具体涉法内容。报道见报后,引发市民热议。一些读者还致电本社24小时热线96339反映,剧中也有不少涉及民事纠纷的情节,是否也可以普法一下。为此,南安法院继续用“边看剧边学法”的方式,用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进行普法宣传。
□本报记者 吴志明 通讯员 南法
因故意犯罪导致 受伤或死亡构成工伤吗
剧情回放:陈金默为了将莽村的工程搅黄,让莽村工程队无法继续施工,将工人李顺从工地脚手架上推了下来,造成其死亡,事后李有田父子赔偿了李青3000元、40斤猪肉了事。
南安法院法官介绍,《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法官提醒:因故意犯罪导致受伤或死亡的不构成工伤。本案中李顺的死亡是因为陈金默的故意杀人行为导致的,因故意犯罪导致的伤亡排除在工伤认定的范围之外。除有证据证明受到犯罪伤害的原因与履行本职工作有关外(如教师保护学生免受歹徒伤害),在剧中并不存在类似情形,因此不构成工伤。本案中李顺虽不构成工伤,但是李青作为死者家属可以向陈金默和高启强主张损害赔偿责任。
用人单位可以扣押劳动者的证件吗
剧情回放:莽村的工程方在招聘工人时,扣走工人的身份证,并称待工程结束后返还。
南安法院法官介绍,《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第八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六条也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居民身份证的;(二)出租、出借、转让居民身份证的;(三)非法扣押他人居民身份证的。
法官提醒: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证件构成侵权行为,用人单位无权要求劳动者上交身份证。尽管《居民身份证法》与《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扣押他人居民身份证的行为有不同的处罚尺度,但都对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身份证的行为作出了明确的否定性规定。劳动者遇到这种情况,可以向主管的劳动行政部门反映,由其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有违法犯罪记录的人可以收养子女吗
剧情回放:高启强雇佣的杀手陈金默曾委托高启强照顾其女儿黄瑶。陈金默死后,高启强称自己以后就是黄瑶爸爸。从法律上看,有过违法犯罪记录的高启强可以收养黄瑶吗?
南安法院法官介绍,《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五)年满三十周岁。第一千一百零八条规定,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养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有优先抚养的权利。
法官说理:黄瑶年幼时生母被害,是由外婆抚养长大的,所以无论是收养还是作为监护人,都应当先征求享有优先抚养权和监护权的黄瑶外婆的意见。依据法律规定,即使黄瑶外婆同意由高启强收养黄瑶,高启强也不具备法定条件。高启强曾有过寻衅滋事的违法犯罪行为,不利于黄瑶的健康成长。《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法官提醒有收养意愿的群众,在收养孩子时一定要在合法的前提下,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在法律上确定收养关系,保障儿童健康成长、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继子女和养子女可以继承财产吗
剧情回放:高晓晨是高启强的继子,黄瑶是高启强的养女,如果继承开始后(指合法财产继承),高启强并无遗嘱,那高晓晨与黄瑶能否继承财产?
南安法院法官介绍,《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法官说理:继父母子女在事实上形成了扶养关系,由直系姻亲转化为拟制血亲,从而产生法律拟制的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而确定是否形成扶养关系应以继承实际发生时为节点。在继承发生时,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继父母子女关系若已解除,不存在扶养关系,那么双方的权利义务不复存在,双方不符合继承法规定存在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不应享有继承权。养父母和养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是因收养行为而产生,若收养关系解除,不能再继承养父母的遗产。这里需要指出,收养关系是依法成立的,那么收养关系也必须依法解除;即使是收养人、送养人、成年的养子女之间一致同意解除收养关系,也应当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法律手续,这样才能发生解除收养关系的法律效力。因此,在解除收养关系的法律手续完成以前,如果养父母和养子女中有一方死亡,仍然可以发生相互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