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曾聪虹)日前,福建省教育厅等九部门印发《福建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的通知,对2019年颁发的试行认定办法进行修订。修订内容主要集中在认定类型依据和等级、认定方式、认定程序等章节。
认定标准全省统一
本次修订综合考虑不同教育阶段、不同群体、不同地区、不同类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特点,确保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办法适用各级各类学生,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全省统一、确保认定“精准、科学、规范”的目标不变。
办法明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包括以下几种类型:1.脱贫户(含监测对象)家庭学生:包括继续享受政策的建档立卡脱贫户(人口)家庭学生,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家庭学生。学生本人或法定监护人需持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乡村振兴部门发放的有效证明,在“全国防止返贫监测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信息系统”中具有电子信息档案。2.特困供养、低保和低保边缘家庭学生:学生本人或法定监护人是上述人员,持民政部门发放的有效证明,在“民政信息系统”中具有电子信息档案。3.孤儿、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及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学生本人是上述人员,并在“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系统”中建立电子信息档案。4.残疾学生:学生本人持残联部门发放的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在“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具有电子信息档案。5.烈士、英雄模范和因公牺牲、一级至四级因战因公伤残的军人、公安民警、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家庭子女:经退役军人事务、公安、应急管理等部门认定,持有相应证件,在相关部门信息系统具有电子信息档案,符合《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其他相关文件规定可享受教育优待对象的家庭子女。6.优抚对象子女:经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认定,法定监护人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子女。7.残疾人家庭子女:法定监护人持残联发放的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并在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中有电子信息档案的残疾人家庭子女。8.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法定监护人因公牺牲或因见义勇为牺牲,根据有关文件规定其可享受教育优待资助的子女(学生);或经学校认定,学生本人或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因病因灾等各种原因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规范认定工作程序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依据包括家庭经济因素、特殊群体因素、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突发状况因素、学生消费因素、其他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主要包括家庭负担、劳动力及职业状况等)。
本次修订过程中,根据我省实际情况,将认定等级从2个档次修改为特别困难、困难、一般困难等3个档次,与全国资助系统的困难类别保持一致。特别困难,指学生及其家庭完全不能提供基本上学费用。困难,指学生及其家庭尚不能完全提供全部基本上学费用。一般困难,指学生家庭经济情况介于困难和不困难之间,处于困难边缘。
同时,新办法规范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程序,明确认定工作必须经过“提前告知、个人申请、学校认定、结果公示、建档备案”等5个环节。特别要求学校认定时,鼓励通过大数据进行分析,确认资助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