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版:特别报道 上一版3  4下一版  
  2023年3月15日 星期  
返回泉州网
数字报首页
搜索: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4 缩小6 默认2       
严惩侵犯消费者权益 倡导商家诚信经营
泉州市2022年度侵犯消费者权益典型案例发布

近日,泉州市市场监管局和泉州市消委会联合发布2022年度侵犯消费者权益典型案例。案例中,包括发布违法广告、经营过期食品、未明码标价、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等。市场监管部门提醒商家遵守法律法规,诚信经营,营造公平良好的消费环境。

□本报记者 陈云青

通讯员 苏晓晖

案例1

经营过期食品被罚万元

根据投诉举报线索,2022年11月20日,惠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售出超过保质期的啤酒小鲜3罐,恩乐芦荟粒饮料9罐、雀巢咖啡13罐,并在其经营场所内存放超过保质期的17罐啤酒小鲜、14罐恩乐芦荟粒饮料待售。本案货值金额总计209.5元,违法所得89.5元。当事人在购进上述3种食品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采购食品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2022年1月9日,惠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予以如下行政处罚:一是警告;二是没收违法食品,没收违法所得89.5元,并处罚款10000元。

案例2 经营未备案的化妆品被查处

根据投诉举报线索,2022年07月18日,石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泉州市沃*佳居装饰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和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货值金额分别为人民币1438.5元和2067元,违法所得分别为人民币863.1元和1324元。另查,当事人在购进上述化妆品时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未查验供货者的经营资质和相关合格证明文件。当事人经营未备案及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未查验供货者的经营资质、化妆品备案信息及合格证明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2022年8月26日,石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一是警告;二是没收违法产品、违法所得1324元,并处罚款15000元。

案例3 火锅城未明码标价销售餐巾纸

根据投诉举报线索,2022年10月24日,南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南安市水头镇辣*火锅城店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向消费者提供的收费性餐巾纸的外包装上未明码标价,同时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及菜单上未对该餐巾纸的价格进行公示。经查,当事人在未向消费者提供免费餐巾纸的情形下,未通过餐巾纸外包装、菜单、经营场所告示等价格明示方式,在消费者入座前就在餐桌上放置收费性餐巾纸,以供消费者使用。该收费餐巾纸价格为2元/包,在消费者使用餐巾纸前,当事人仅对主动询问的消费者口头告知餐巾纸价格。当事人未明码标价销售餐巾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规定。2022年11月 10日,南安市市场监督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000元。

案例4 侵权经营电子烟被追究刑责

根据投诉举报线索,惠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经营场所生产车间及仓库有标有“ELF BAR”的电子烟成品(型号:BC5000)14500支、电子烟烟管17860个、电子烟纸盒包装10800个、电子烟防伪码14000个。经商标权利人鉴定并出具《鉴定书》显示,商标权利人未授权当事人生产、储存或销售任何带有“ELF BAR”标示的产品,涉案物品均为假冒“ELF BAR”注册商标的产品,经鉴定涉案物品价值246.5万元。当事人生产涉嫌侵犯“ELF BAR”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电子烟成品,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涉嫌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规定,惠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案件移送惠安县公安局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5 侵犯他人注册商标被追究刑责

根据投诉举报线索,惠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查获鞋身印有相关商标的鞋子,共计5706双,涉案物品货值金额为43.12万元。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商标权益人的授权证明,并经有关机构出具的《鉴定证明》,涉案物品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当事人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且侵犯了两种注册商标,未销售涉案商品货值金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涉嫌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规定,惠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案件移送惠安县公安局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6 卤味店违规使用日晒工业盐制作食品

为保障食盐消费安全,惠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投诉举报线索,于2022年4月28日依法对惠安县美*卤味店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使用非食品原料日晒工业盐加工食品,在烤鸭制作上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日落色”,经营无合法来源证明的进口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福建省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规定》有关规定。2022年9月6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福建省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规定》相关规定,惠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一是没收涉案日晒工业盐和食品添加剂“日落色”;二是处以185000元罚款。

案例7 房地产公司发布违法广告被罚款

根据投诉举报线索,2021年6月7日,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中发现位于泉州市丰泽区安吉路与通源街交叉处星*耀广场门口广告牌内容“保留学位房 收官倒计时”等。经查,当事人发布房地产广告,内容包含“保留学位房”、“实验三小学位现房”,违反了《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2022年6月28日,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二十一条的相关规定责令泉州星*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5000元。

案例8

采取刷单方式虚构交易被罚50万

根据投诉举报线索,2022年3月2日,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泉州偶*贸易有限公司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在天猫平台上开设“回力偶*专卖店”,主要销售鞋类产品。2021年5月13日开始,为提高店铺的销量,当事人设置刷单部门,联系刷手刷单,虚构交易。2021年5月13日至2022年2月22日,当事人自行组织刷单,涉及刷单总数22554单、刷单金额2314053.52元,刷单佣金112764元。当事人采取刷单方式虚构其天猫店铺交易情况的行为,违反了《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2022年8月29日,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虚构交易的行为,并处罚款500000元。

案例9

珠宝店使用未经检定的计量器具被罚

根据投诉举报线索,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晋江市内坑镇晋*珠宝店进行检查,现场当事人使用的1台计量器具电子秤上未张贴计量器具检定标识,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上述电子秤的计量器具检定报告。经查,当事人于2018年8月份购买使用未经检定的上述计量器具电子秤,并进行贸易结算,上述电子秤型号:MODEL,新光電子株式会社,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当事人使用未经检定的计量器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2022年11月11日,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规定责令相关单位停止使用,并处罚款300元。

案例10

非法从事食盐经营被处罚

为保障食盐消费安全,2022年1月5日,南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南安市盐务局提供线索,依法对南安市美林*店省新分店执法检查。经查,当事人购进食盐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或者其他合格证明,销售散装食盐,从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以外的单位或个人购进食盐,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食盐专营办法》有关规定。2022年1月18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食盐专营办法》相关规定,南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一是没收涉案散装食盐907.5千克;二是没收违法所得148元,并处罚款3200元。

案例11

发布违法医疗广告被查处

根据投诉举报线索,泉州丰泽亿*医疗门诊部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9日及2022年5月21日在微信视频号“泉州亿*医疗美容”发布的“超声炮案例效果对比VS超脉冲技术 滑动式操作 舒适的治疗感 轻松完成精细部位抗衰”、“全切双眼皮术后疤痕恢复过程”等视频内容含有患者术前术后对比图,且与当事人2021年7月15日取得的《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中医疗广告成品样件内容不符。当事人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规定。2022年12月20日,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医疗广告管理办法》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5000元。

案例12

生产标签不符合法定要求被处罚

根据投诉举报线索,石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三*食品(福建)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生产的“深海鳕鱼棒”标签上有特别标示“添加钙”,未按GB7718《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要求标注添加含量。经查,当事人生产标签不符合法定要求的预包装食品的货值金额为人民币6300元,违法所得人民币6300元。当事人生产标签不符合法定要求的预包装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的规定。2022年11月3日,石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6300元,并处罚款5000元。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3 缩小5 默认1       
   01版:要闻版
   02版:要 闻
   03版:要 闻
   04版:时政·要闻
   05版:评论·民声
   06版:都市·民生
   07版:台商投资区 要闻
   08版:台商投资区 综合·民生
   09版:台商投资区·经济·资讯
   10版:台商投资区·文体·副刊
   11版:热线新闻
   12版:经济·资讯
   13版:经济·财富
   14版:地方新闻
   15版:教 育
   16版:综合新闻
   17版:特别报道
   18版:特别报道
   20版:特别报道
   22版:特别报道
   24版:特别报道
20-21
严惩侵犯消费者权益 倡导商家诚信经营
广告
广告
广告
广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