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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江7月开征
生活垃圾处理费

本报讯 (记者黄祖祥 通讯员林晓燕)为提高生活垃圾处理费征缴率,加快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保护和改善城市环境,从7月1日起,晋江将在全市范围内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

按照“谁产生,谁付费”原则,晋江全市范围内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社会团体、常住人口和暂住人口等,均应按规定缴纳。其中,晋江市区六个街道的居民用户,按每月8元/户标准征收;各镇辖区范围内常住人口和暂住人口参照每月3元/人标准征收。此外,晋江市区六个街道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用户按每月5元/人标准征收,营业店铺、室外大排档按每月30元/间标准征收,农贸市场、固定摊点按每月30元/摊标准征收;镇区规划区参照该标准执行;经济开发区参照乡镇征收标准。

据了解,晋江生活垃圾处理费将实行收支两条线,财政专户管理,专门用于生活垃圾的收集、中转运输、处理等环节产生的费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坐支。未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的,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对单位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对个人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最高不超过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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