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报讯 (融媒体记者陈云青)近日,省工信厅、省财政厅印发《福建省首批次重点新材料生产应用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原来2022年版的奖励办法同时废止。
据悉,《办法》所称“新材料”是指新出现的具有优异性能和特殊功能的材料,或者是传统材料改进后性能明显提高或产生新功能的材料。“首批次重点新材料”是指生产企业生产并销售首次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示范指导目录》(以下简称《指导目录》)或省工信厅发布的《福建省首批次重点新材料生产应用支持参考目录》(以下简称《支持参考目录》)要求且符合办法规定的新材料产品。
根据《办法》,首批次重点新材料生产应用奖励企业名单,按照其上一年度重点新材料产品销售总额不超过5%的比例予以奖励,符合《指导目录》的,最高奖励300万元;符合《支持参考目录》的,最高奖励200万元。
申报企业应当是在福建省内生产经营的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同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是生产的重点新材料产品性能指标符合《指导目录》或《支持参考目录》要求,单个品种上一年度销售金额500万元(含)以上。
二是具备研发、设计和生产能力,上一年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总额比例达3%及以上。拥有重点新材料产品发明专利,或依法享有发明专利的使用权。
三是重点新材料产品执行企业标准的,企业标准应按要求备案。属于法定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必须具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颁发的产品生产许可证;属于法定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必须通过强制性产品认证。
四是企业近2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生产、环保等事故,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以及未发生违反工业和信息化部及省工信厅政策规定等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