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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规范性文件
管理新规已施行

本报讯 (记者陈淑华 通讯员黎三保)本月1日起施行的《泉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明确,我市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一般必须履行评估论证、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核、集体审议决定、公开发布等五大程序,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认为行政规范性文件存在违法或者明显不当的,可以向备案机关提出书面审查建议。该《管理规定》的施行,有利于维护法制统一、保障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权利,对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具有积极重要的意义。

《管理规定》所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以外,由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相关数据显示,我市每年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约300件。

《管理规定》明确,我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一般应当经过五大程序,并由制定机关进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起草单位在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中,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核,并送司法行政部门进行备案审查,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行政规范性文件实施一年后,制定机关应当适时组织对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每隔一年或两年组织对本行政区域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全面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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