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款时写好借条很重要 (CFP 供图)
民间借贷中,经常出现双方未书面约定利息,只是口头商定的情况。倘若实际上,借款人按时按期支付数额相同的款项给出借人,可以认定为利息吗?日前,南安市人民法院便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本报记者 陈灵 黄耿煌 通讯员 王琳 周佳宝
未书面约定利息 借贷双方各执一词
2019年1月,老杨(化名)找小丽(化名)借款20万元,出具了借条,但借条上未约定借款利息。2019年2月至2020年9月期间,老杨每月4日左右规律地向小丽付款4000元。在2020年9月偿还5万元本金后,2020年10月至2021年4月期间每月4日左右有规律地向小丽支付3000元。不过,从2021年4月起,老杨就不再向小丽支付任何款项,故小丽来到南安法院水头法庭诉求老杨偿还款项及相应利息。
对此,老杨称,借款时明确表示不用利息,若双方有约定利息必会写入借条中,没有写入借条应当视为没有约定利息。
小丽则表示,双方当时口头约定月利率为2%,只是没写入借条,且每月老杨都有按利率还款。二人各执一词,案件到了审理阶段。
每月还款与利息吻合 法院判决存在约定
法院审理后确认,老杨向小丽借款20万元,还款期间每月有规律地支付20万元的2%,即4000元给小丽;偿还本金5万元后,又每月有规律地支付15万元的2%,即3000元给小丽,符合小丽所说约定2%的月利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该条文中“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是指无证据可以证明的情况。而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具体到民间借贷案件中,关于利息的约定既可以采取书面形式也可以采取口头形式。虽然本案的借条并未对利息作出约定,但小丽主张双方口头约定了借款利息,且小丽提交的银行转账凭证可以证明本案借款人老杨已经实际上连续有规律地每月支付利息,这种有规律的转账支付,并且能和本金按一定的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相吻合的,实务中一般会认定为是利息,法院据此认定双方有约定利息,但该利息超过法律规定的最大利率,法院最终按同期银行利息的4倍判决。
最后,南安法院判决老杨偿还小丽本金15万元及相应利息。老杨向泉州中院提起上诉,泉州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借贷双方应写好借条 合法规范约定利息
法官提醒:民间借款时,为保护双方权益,避免日后产生纠纷,写好借条很重要。完整的纸质借条应载明双方身份信息、地址、借款时间及约定利息或利率,最后签字捺印。关于双方签订协议时对于利息的约定,应尽量明确、规范、合法,并且应该严格按照协议的约定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这样不仅能减少分歧也能最大限度地保护自己。
此外,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之规定:
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LPR)四倍的除外。
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