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彩礼问题引发的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屡见不鲜,有的甚至索取高额彩礼,不仅违背婚姻的初衷,不利于弘扬社会文明新风尚,而且给男方造成沉重的经济负担。为了进一步规范涉彩礼案件的审理,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出台,并将于2月1日起施行。《规定》有什么变化和亮点?记者结合相关案例,采访了北京市炜衡(泉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家事委员会主任刘亚芳律师,为读者一一解读。 □融媒体记者 黄墩良
亮点一 明确涉彩礼纠纷的诉讼主体
在黄某1、黄某2、黄某3与林某1、林某2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黄某2是黄某1的父亲、黄某3是黄某1的母亲,林某2是林某1的父亲。
起诉中,林某1和林某2是原告,黄某1、黄某2和黄某3是被告。此前,林某1和黄某1按照农村风俗举行婚礼,并同居生活了一段时间,但双方一直未能办理结婚登记,后双方发生矛盾。为此林某父子将黄某及其父母起诉到法院,要求他们退还10多万元的彩礼。黄某一方则认为,一直未能办理结婚登记的原因在于林某一方。经审理,法院判决黄某及其父母退还部分彩礼给林某一方。
律师:《规定》明确了涉彩礼纠纷的诉讼主体。婚约财产纠纷中,婚约一方及其实际给付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原告;婚约另一方及其实际接收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被告。离婚纠纷中,一方提出返还彩礼诉讼请求的,当事人仍为夫妻双方。在林某父子起诉黄某及其父母这起案件中,林父和黄父黄母都参与了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提到,彩礼返还纠纷中,程序上存在的主要争议问题是婚约双方的父母能否作为诉讼当事人。在中国的传统习俗中,儿女的婚姻一般由父母操办,接、送彩礼也大都有双方父母的参与。《规定》充分考虑上述习俗,区分两种情况:一是婚约财产纠纷。此类案件原则上以婚约双方当事人作为诉讼主体,但考虑到实际情况,彩礼的给付方和接收方并非限于婚约当事人,双方父母也可能参与其中,为尊重习俗,同时也有利于查明彩礼数额、彩礼实际使用情况等案件事实,确定责任承担主体,《规定》明确,婚约财产纠纷中,婚约一方及其实际给付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原告;婚约另一方及其实际接收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被告;二是离婚纠纷。考虑到离婚纠纷的诉讼标的主要是解除婚姻关系,不宜将婚姻之外的其他人作为当事人,因此《规定》明确,在离婚纠纷中一方提出返还彩礼诉讼请求的,当事人仍为夫妻双方。
亮点二 明确彩礼与恋爱期间一般赠与的区别
王某和女友肖某在谈恋爱三年期间,逢两人相识的纪念日、七夕节、春节等节日时,会给女友肖某发个520元、1314元等数额不等的红包,以示爱意。几年后,两人同居后分开,王某起诉肖某,要求肖某退还其给的这些红包,但未得到法院的支持。
律师:彩礼与恋爱期间的一般赠与相比,虽然当事人的目的和动机相似,但是彩礼的给付一般是基于当地风俗习惯,直接目的是缔结婚姻关系,有其相对特定的外延范围。为此,《规定》明确,在认定某一项给付是否属于彩礼时,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收受人等事实认定。比如,可以考察给付的时间是否在双方谈婚论嫁阶段、是否有双方父母或介绍人商谈,财物价值大小等事实。《规定》同时以反向排除的方式明确了几类不属于彩礼的财物,包括:一方在节日或者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等。此类财物或支出,金额较小,主要是为了增进感情的需要,在婚约解除或离婚时,可以不予返还。这起案件中,王某在恋爱期间给肖某有特殊含义的红包,可视为一般赠与,其要求肖某退还,法院不予支持是对的。
亮点三 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读者张某咨询,几年前,在媒人的介绍下,与郑某相识,经过一段时间的相处,双方确认了男女朋友的关系。此后,郑某以家里亲人生病、要装修房子、经营公司需要,前后找张某要了10多万元。但一提到结婚的事情,郑某就支支吾吾,后来甚至不理张某。张某觉得,郑某是借婚姻索取财物,想起诉郑某,要回这些钱,是否有依据。
律师:《规定》重申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民法典》第1042条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借婚姻索取财物违反了婚姻自由原则,应当坚决予以打击。《规定》明确,以彩礼为名借婚姻索取财物,另一方要求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若张某反映属实的话,那么郑某存在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行为,只要证据充分,张某是可以起诉郑某要求返还其借给郑某的钱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