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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总局规范贷款管理 明确贷款期限用途 2024年02月05日

本报讯 日前,金融监管总局发布《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个人贷款管理办法》,7月1日起施行。“三个办法”合理拓宽了固定资产贷款和流动资金贷款的用途及贷款对象范围,明确了贷款期限要求,进一步强化信贷风险管控。

在贷款期限方面,“三个办法”明确,固定资产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十年。确需办理期限超过十年贷款的,应由贷款人总行负责审批,或根据实际情况审慎授权相应层级负责审批。流动资金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年,对经营现金流回收周期较长的,最长不超过五年。个人消费贷款期限不得超过五年。个人经营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五年,对于贷款用途对应的经营现金流回收周期较长的,最长不超过十年。国家有关部门对于房地产贷款、个人住房贷款、个人助学贷款、汽车贷款等的贷款期限另有规定的,继续执行相关规定。

在贷款用途方面,该负责人表示,“三个办法”合理拓宽固定资产贷款和流动资金贷款的用途及贷款对象范围。对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以及采矿权等其他无形资产办理的贷款,可根据贷款项目的业务特征、运行模式等参照《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执行,或适用《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同时,《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明确,流动资金贷款不得用于股东分红,不得用于金融资产、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

在贷款流程上,“三个办法”也进行了优化。包括对于小微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及二十万元以下个人贷款,在非现场调查可有效核实相关信息真实性的前提下,可简化或不再进行现场实地调查。对于金额不超过二十万元人民币的个人贷款,可通过电子银行渠道进行签订。

在防控资金挪用方面,“三个办法”明确贷款人应在合同中与借款人约定,借款人出现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等情形时,如个人经营贷被挪用于房地产领域等,借款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以及贷款人可采取的提前收回贷款、调整贷款支付方式、调整贷款利率、收取罚息、压降授信额度、停止或中止贷款发放等措施,并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同时,“三个办法”优化调整了受托支付金额标准,与当前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适度延长固定资产贷款受托支付时限,满足相关合理需求。增加借款人紧急用款相关规定,提高受托支付灵活性。(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