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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招“蹭名牌” 三家眼镜店赔钱整改 2026年05月12日

店招作为店铺的“脸面”,既是经营标识也是引流利器,但个别经营者存在“蹭名牌以快速引流”的错误认知,擅自使用知名品牌标识作为店招,以为“加字就不侵权”“小店铺没人管”,最终得不偿失。近日,南安法院审理了一起三家眼镜店因店招突出使用“某某宝岛”字样、“搭便车”误导消费者而构成商标侵权的案件,相关经营者被要求限期拆除侵权标识并赔偿损失。□融媒体记者 陈灵 杨泳红 通讯员 吴建璋

案情

处处冒用标识 眼镜店被诉侵权

近期,宝岛眼镜公司在市场巡查中发现,南安一乡镇有三家眼镜店存在明显的商标侵权行为,在店招、门头、门口灯牌等显眼位置突出使用“某某宝岛”字样。不仅如此,从地图软件登记的店铺名称,到商品包装袋、眼镜布,甚至店内的陈设标识,处处都能看到“某某宝岛”的标识。这些标识与原告的注册商标高度近似,极易让普通消费者误以为他们是“宝岛眼镜”的正规加盟店或授权门店。宝岛眼镜公司遂将三家眼镜店及相关经营者分别诉至南安法院。

南安法院受理该批关联案件后,发现案件事实清晰、侵权情节相近,为高效化解矛盾、节约司法资源,逐案组织双方进行“背靠背”调解。承办法官向三名经营者详细释明商标法相关规定,并充分考虑三家店铺均为小型个体工商户、经营规模有限的实际情况,积极协调原告方合理调整赔偿诉求。经过法官多轮耐心细致的释法说理和居中协调,三起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均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三家店铺限期拆除所有含“宝岛”字样的侵权标识,分别向原告支付相应赔偿款。

提醒

诚信经营 摒弃错误认知

法官表示,不少经营者存在“加字就不侵权”“小店铺没人管”的错误认知。事实上,商标法保护的是消费者的识别权和品牌的商誉,只要未经许可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近似的标识,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就构成侵权,与店铺规模大小、是否盈利无关。

法官提醒,经营者在设计、使用店招时,应恪守法律底线,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擅自使用他人注册商标或近似标识,不得通过“蹭名牌”“搭便车”的方式误导消费者。即使是小型个体工商户,也应树立商标保护意识,避免因一时侥幸陷入商标侵权纠纷,最终将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自主设计具有辨识度的店招和字号,用心打造属于自己的品牌,才是长久经营的根本。同时,消费者在消费时也应注意辨别店铺资质,仔细核对品牌授权信息,避免因混淆误认遭受不必要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