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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08月28日

网购却未收到货 顾客起诉交易平台

法院:消费者应向店铺方主张权利

网购催生了许多异于传统消费领域的纠纷(CFP 供图)

网络购物方兴未艾,但是在交易过程中,有别于线下实体店交易,网购的双方并没直接碰面,那么发生纠纷时,顾客如何维权呢?近日,丰泽区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网购纠纷,对消费者来说,颇具启迪借鉴意义。 □本报记者 黄墩良 通讯员 梁超毅

案情 花5950元购买优惠券 网店却迟迟未发货

今年1月,林某在甲公司运营的微店平台上的虚拟店铺购买话费补贴优惠券并支付货款5950元。林某在付款后,却迟迟未收到优惠券。这让林某很是着急,他与店铺客服取得联系,并要求退款。

店铺答应,退款事宜会处理好。然而左等右等,还是等不来退款。

万般无奈之下,林某作为原告,将甲公司起诉至丰泽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甲公司立即退还货款5950元并支付三倍赔偿金17850元。

甲公司辩称,甲公司仅是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是案件的适格被告,其只是为买卖双方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自身不参与平台内商品的销售和店铺的经营。

甲公司还表示,他们只负责平台经营,林某应该找负责店铺经营的公司,涉案的商品是由乙公司提供,订单货款已划拨至乙公司预留的银行账户中。“我们已向林某提供乙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地址、联系方式等商家信息,因此我们无需承担相关责任。”甲公司表示。

判决 平台已经尽责 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经审理,法院认为,从林某提交的店铺详情页面、甲公司提交的店铺信息及《微店服务协议》,可以证明林某是通过甲公司运营的网络平台向乙公司经营的虚拟店铺购买商品。

林某与甲公司之间形成网络服务合同关系,林某与乙公司之间形成信息网络买卖合同关系。因此,林某主张甲公司系案涉商品的销售方,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其据此要求甲公司退还货款及进行三倍赔偿,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认为,林某可向乙公司依法主张权利。

法官 三种情况下 网络平台要担责

法官提醒,伴随着网络普及、技术发展,网络购物已经成为日常生活中一种常见的交易方式,也催生了许多异于传统消费领域的纠纷。消费者在权益受到侵害时,应当如何正确的维权呢?

消费者首先应明晰销售者的主体资格和身份信息。在各类网络交易平台中,除了自营商品外,平台一般仅是为交易双方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等服务,并非商品的销售者,身份类似于传统商场的管理者。

如何知晓销售者的身份?据介绍,消费者在虚拟店铺中点击店铺名称,即可查看店铺经营者的名称及联系地址。

在顾客与商品销售者发生纠纷时,网络交易平台作为管理者,是否需要承担责任?法官介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在以下三种情况需要承担责任:

1、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

2、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

3、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

法官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要求申请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提交其身份、地址、联系方式、行政许可等真实信息,进行核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验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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