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杨泳红 通讯员朱荣炜)近日,惠安县自然资源局对非法猎捕野生动物的许某祥进行了行政处罚。
惠安县自然资源局接到惠安县人民检察院移送的关于村民许某祥在惠安县紫山镇后垵村非法猎捕野生动物的案件。根据惠安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查明,当事人许某祥于2017年11月在惠安县紫山镇后垵村耕地周边的水渠内设置禁用工具“门套”并配合人工驱赶的方式,先后捕获野生鸟类白面水鸡2只,后于捕获当日将其放生。2022年1月至6月间,当事人许某祥又先后4次在紫山镇后垵村耕地与树林交界处设置禁用工具电煤和“门套”欲捕捉野生鸟类,但均未捕获到猎物。同年8月,惠安县自然资源局根据当事人许某祥提供的相关材料及现场辨认笔录确认,其之前非法捕猎的2只野生鸟类学名为白胸苦恶鸟,属国家“三有”保护动物。
惠安县自然资源局认定许某祥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相关规定。由于许某祥的立案时间在2023年5月1日新修订野生动物保护法施行之前,惠安县自然资源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16年修订版)和参照《泉州市林业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的相关规定,鉴于猎获物2只白面水鸡已被放生,捕猎工具已被惠安县公安局没收,对许某祥处以猎获物价值3倍的罚款1800元。
惠安县自然资源局提醒: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有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的义务。猎捕、运输、交易野生动物,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均可能涉嫌违法犯罪。群众应当增强保护野生动物的意识,如发现有人猎捕、运输、交易野生动物可以多途径举报,如向村里举报、及时拨打110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