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陈云青 通讯员苏晓晖)“一经出售,概不退换”“本协议内容的最终解释权归公司所有”……今后,使用此类不平等格式条款的,经营者将被处以更严厉的处罚。近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消费领域合同格式条款的制定和使用,结合当前开展的校外培训、物业服务、旅游市场、网络交易等领域点题整治和专项治理行动要求,发布提醒告诫函,提醒广大经营者,格式条款不得作出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不平等规定。
监管部门提醒,格式条款不得含有以下13项内容:一是免除或者减轻经营者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二是免除或者减轻经营者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三是免除或者减轻经营者对其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承担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等责任;四是免除或者减轻经营者依法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五是免除或者减轻经营者根据合同的性质和目的应当履行的协助、通知、保密等义务;六是要求消费者承担的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金超过法定数额或者合理数额;七是要求消费者承担依法应当由经营者承担的经营风险;八是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依法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九是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十是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依法请求支付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金的权利;十一是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依法投诉、举报、请求调解、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权利;十二是经营者单方享有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十三是其他免除或者减轻经营者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的内容。
同时,监管部门提醒,采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合同的,经营者应当以单独告知、字体加粗、弹窗等显著方式提醒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经营者采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合同的,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据悉,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营者以格式条款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该格式条款无效。使用不平等格式条款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的,最高可能被处予10万元罚款。
下一步,我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进一步依法加强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力度,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依法查处使用不平等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对于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典型案件予以公示曝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