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北京市政务服务管理局通报2023年第三季度全市政府网站与政府系统政务新媒体检查情况。本次检查对各区和市级部门网站及政务新媒体进行了全覆盖检查,其中各区政府及各市级部门政府网站得分较上季度均有提升。但也存在部分网站及新媒体栏目更新不及时,甚至个别要闻类栏目超一年未更新以及个别单位对网民留言回复不及时等情况。(《北京青年报》)
信息更新不及时是政务类网站和新媒体的通病。此前《瞭望》杂志曾总结过政府网站的三大顽疾:更新慢、办事难、爱作秀。而从各个地方对政府网站与政府系统政务新媒体检查通报的情况看,信息更新不及时更是高频词汇。
信息社会,信息发布的及时性非常重要。作为官方网站和官方媒体,及时准确地发布权威信息,不仅可以让公众第一时间了解政策要求,还可以正本清源,防止谣言流行。
按照《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要求,政府网站要对发布的信息和数据进行科学分类、及时更新,确保准确权威,便于公众使用。对信息数据无力持续更新或维护的栏目要进行优化调整。很显然,个别要闻类栏目超一年未更新,这也就意味着该发布的信息没有发布,该公开的信息没有公开,政务网站的功能也跟着打了折扣。
政务信息久未更新,如何纠正?在加强对政务类网站和新媒体巡查抽检的同时,还应完善考评机制,将公众对于政务类网站和新媒体的满意度作为重要指标。政务类网站和新媒体到底建设得好不好,让人民群众来打分,如果群众不满意,要进行问责。
“付费调解”作用大
化解纠纷新路径
□李英锋
前不久,在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九堡法庭一号调解室,一起有关电梯供货的企业间买卖合同纠纷案正进入最后解决阶段,在专职调解员的详细分析和协调下,双方达成一致意见,顺利完成了调解。此次调解是收费调解,也是杭州近两年来推进市场化解纷机制试点的一个缩影。(《法治日报》)
“付费调解”是市场化解纷机制,本质是社会调解,由法院、司法行政部门等出台方案保障调解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由律师事务所等主体成立市场化调解组织,由专兼职律师、法律顾问等专业人员担任调解员,参与调解工作。“付费调解”积极对接人民调解、诉前调解、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化解等工作,已成为过滤矛盾纠纷的第一道屏障。
比之传统的人民调解,“付费调解”更专业,比之法院调解,“付费调解”程序更简易,效率更高。证券、保险理赔、建设工程、金融借款、知识产权等涉企、涉外纠纷涉及的法律关系往往比较复杂,金额也可能较大,走人民调解路径,难以解决问题,走诉讼路径,程序复杂,耗时长,成本高。市场化调解组织依托专业法律力量,可以帮当事人准确剖析法律问题,梳理账目,并给出合理化建议。
“付费调解”的收费机制与专业化程度相匹配,调解不成功不收费,调解成功可收取不超过诉讼费一半的调解费。“付费调解”看似让当事人花了一笔调解费,实则让当事人省下不少诉讼费或案件受理费,减轻当事人的时间负担和经济负担,“性价比”很高。
作为全国唯一的市场化解纷机制试点城市,自开展试点工作以来,杭州市已成功化解纠纷4.68万件,调解成功率达到40.55%,解纷平均用时22天,为当事人节省纠纷解决成本1.5亿元。这份成绩单充分证明了“付费调解”的价值。
期待杭州市不断探索完善市场化解纷机制,不断积累经验,也期待更多地方能够跟进,循序渐进地推行市场化解纷机制,让更多企业和民众受益。
试用期的“坑”
以法治填平
□刘天放
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是否合格进行考核,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是否符合自己要求也进行考核的期限,是双向选择的表现。然而,记者采访发现,仍有一些用人单位将试用期当作“廉价期”“随意期”,克扣劳动者工资,不按规定缴纳社保,多次约定或任意延长试用期,甚至随意辞退劳动者。(《工人日报》)
试用期成“陷阱”,一是有些用人单位对试用期存在误区,认为试用期不属于正式录用,可以不必为试用期的员工缴纳社保。二是有些用人单位装作不懂法,以种种借口故意给试用期员工设“坑”,以使单位获得更大的私利。
“试用期”绝非劳动法律关系外的“空白期”,劳动者试用期内的合法权益,同样受法律保护。然而,有关劳动者试用期的相关法律,在现实中并没有得到很好执行,试用期变“侵权期”的现象并不罕见,由此引发的劳动争议和冲突不断,加大了社会运行成本,不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
总之,试用期的“坑”,要靠法治填平。用人单位对试用期存在误区的,要加大普法力度,让用人单位认真执行好相关法规。对于故意误导试用期员工、克扣试用期工资甚至随意辞退试用期员工的行为,劳动监察部门要主动有为,依法惩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