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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1月13日

课间被同学拉拽受伤 谁要担责?

在学校,同学间嬉笑打闹是常事,但若造成伤害,伤人一方和身为管理方的学校往往难逃责任。近日,丰泽区人民法院审结的一个案件,再次提醒大家,学校安全无小事。□本报记者 黄墩良 通讯员 蔡海榕

案情 被同学拉拽摔倒 骨折构成十级伤残

小智(化名)和小飞(化名)是泉州某中学(以下简称中学)的学生,案发时,两人均上初一年级。2021年3月26日,小智在课间休息期间,在中学教学楼走廊正常行走时,被小飞拉拽后倒地受伤。

受伤后,校方即通知小智的法定代理人,并由其将小智立即送至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小智的伤情为左胫腓骨远端骨骺骨折。经治疗,小智住院14天才出院。去年1月24日,小智再次前往医院进行术后复诊并住院治疗4天。此后,他因康复需要,购买轮椅、拐杖等辅助器具。

事后,小飞的父母支付了2万元给小智。

去年7月,经鉴定,小智的外伤致左胫腓骨折累及远端骨骺,构成十级伤残。

因赔偿的问题,小智无法与小飞、中学达成调解,因此小智作为原告,将小飞一家三口以及学校起诉到丰泽区人民法院,要求他们共同赔偿损失16.3万余元。

被告 互相打闹所致 已尽到赔偿责任

那么,小飞父母及学校是怎么说的?

小飞父母说,该事故是无意间在学校发生的,是小孩子之间互相打闹所致,他们也尽其所能,支付了医药费2万元。现在小智又起诉他们,要求赔偿那么多,不合理,即便要赔偿,因为事情是在学校发生的,学校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校方称,校方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事故发生时间为课间休息,发生地点为教学楼走廊,事故发生原因为突发性,事故发生后校方第一时间通知了小智的法定代理人,就该案事故产生及因果关系,校方已经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

同时校方表示,对事故深表难过与惋惜,对于受伤的孩子,校方会根据其实际情况进行课业调整并进行相应的辅导。

判决 伤人者担责九成 校方担责一成

经审理,法院认为,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小智在教学楼走廊正常行走时被小飞拉拽致倒地受伤,该事实有现场监控视频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小飞应对事故的发生负主要责任。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事故发生于小智在校期间,无论是上课时或在课间,中学作为学校方,均应对在校学生的人身、财产安全承担相应的保障义务。该案中,校方虽在事故发生后有通知家长并配合将小智送医治疗,但从现场监控视频中并未看到事故发生后中学的老师或校医及时赶到现场进行处置,且校方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充分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因此学校应对事故的发生承担一定的责任。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酌定由小飞承担90%的责任,学校承担10%的责任。

经计算,小智因伤造成的各项损失为13.6万余元。据此法院一审判决小飞应再赔偿小智10.2万余元(不包含已付的2万元),学校应赔偿1.3万元。

小飞父母不服一审判决,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近日,泉州中院终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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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该案的法官说,未成年人对于行为的危险性及后果缺乏足够的认知和控制,亦缺乏相应的自我保护能力。纵观该案,课间一次小小的行为,却造成如此严重的后果,令人惋惜。为最大限度避免损害的发生,学校应当建立起未成年学生保护工作制度,健全学生行为规范,培养未成年学生遵纪守法的良好行为习惯,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教育,提前预防、及时发现、制止,切实保障未成年人在校期间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同时,家长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更应承担起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履行好自身的监护职责,增强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安全意识,更好地守护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墩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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