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黄墩良 通讯员邱妙菲)因故意隐瞒案件事实,一审时不提供案涉重要证据,近日,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公司开出10万元的罚单,以此告诫各方当事人必须在民事诉讼中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该案一审中,涉案的是原告叶女士,被告是福建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张先生为第三人。一审宣判后,叶女士和建筑公司均不服,双双上诉到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然而,在二审期间,法官发现,建筑公司存在故意隐瞒案件事实、一审时不提供案涉重要证据却于二审中提供大量一审时已持有的证据且无法作出合理说明。建筑公司的此种行为,导致二审因上述证据而作出重大改判,妨碍了该案审理和民事诉讼秩序的正常进行。市中院于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建筑公司作出10万元罚款的决定,并要求该公司在收到此决定书之日起五日内交纳。
法 官 释 法
那么,对建筑公司的罚款,依据是什么呢?法官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规定,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采纳。但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训诫、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