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海关总署日前发布关于实施放宽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申报时限等措施的公告。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货物贸易优化升级,加快建设贸易强国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发挥加工贸易在稳经济、稳外贸、稳就业方面的作用,海关总署研究决定出台推动加工贸易持续高质量发展相关措施。
其中提出:一、放宽深加工结转集中申报时限。采用集中申报方式办理深加工结转业务的,企业应于每月月底前对上月深加工结转核注清单及报关单进行集中申报。实施手册管理的企业集中申报不得超过手册有效期;实施账册管理的企业需跨核销周期(年度申报周期)申报的,可在下一个核销周期(年度申报周期)完成集中申报手续。结转双方需跨年度办理深加工结转申报业务的,应协商统一在年前或年后办理,避免年度商品编码变更影响申报。二、优化加工贸易成品出口退换管理。三、拓展企业集团加工贸易监管模式适用范围。四、简化集中内销手续。五、简化国内采购设备出区手续。(海关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