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年前,阿秀(化名)将一处老宅卖给了黄先生夫妇,17年后,阿秀的一对女儿将黄先生夫妇起诉到法院,请求判令买卖老宅的《契约》无效。昨日记者了解到,经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该案尘埃落定,认定该《契约》合法有效,维护了买主的合法权益。
□本报记者 黄墩良
案情 姐妹起诉买主 认为《契约》无效
今年,代某恨和妹妹戴某千作为原告,将黄先生、陈女士夫妇起诉到丰泽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一份《契约》无效。
在这份起诉书中,代某恨姐妹称,1984年,母亲阿秀按家庭人口6人向当时的北峰公社申请宅基地建房并获批准。2006年1月22日,戴某海(系阿秀的次子)与黄先生夫妇签订《契约》,约定以12.5万元的价格,出卖旧祖宅厝一幢(建于上述宅基地)及院落给黄先生夫妇,该买卖没有经过姐妹俩的同意,她们对该买卖并不知情,且黄先生夫妇并非该宅基地所属村的村民,因此该《契约》是无效的。
据悉,阿秀育有长女代某恨、长子代某贝、次女系代某千(又名戴某千)、次子戴某海。今年起诉时,阿秀和长子已去世多年。因案情复杂,法院依法追加陈某珠(系代某贝妻子)、戴某海、戴某灵(代某贝的儿子)、戴某吟(代某贝的女儿)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买主 罔顾历史提诉讼 违背诚信公序良俗
17年前真金白银买的房子,如今被人起诉,黄先生夫妇感觉不可思议。
黄先生夫妇认为,代某恨姐妹不是案件的适格主体,无权对案涉房产提起诉讼请求,她们不具有合同权益,签订合同时她们不是该房产的共有权人,其提供的申请表明确所有权人是阿秀。代某恨姐妹无证据证明为该房产投入资金。即使她们对于该房屋具有继承权,侵害其继承权的也是出卖人戴某海、代某贝,姐妹俩应向亲兄弟主张侵害的赔偿。
黄先生夫妇还说,代某恨姐妹在母亲去世时,有回来吊丧,因此对房屋买卖不可能不知情。此外,该房屋所占村落已在2002年全面城镇化,因此2006年签订契约时,该房屋是可以买卖的,不存在代某恨姐妹所述不能买卖的情形,她们现在提起诉讼是因为可能存在较大的安置利益,因此罔顾历史,提起诉讼。此种行为,在黄先生夫妇看来,是违背诚信公序良俗。
陈某珠和戴某吟未作辩称。
戴某海辩称,契约上的中介人戴某约拿契约给他签时,他碰上生意不好需要用钱,戴某约说让他先签这份契约,签完给他3万元,剩下的钱会和戴某海其他的家人自己理,他签完就去了江西,对后续情况不清楚。戴某海同意姐姐、妹妹的诉讼请求,确认合同无效。
戴某灵的观点与戴某海基本一致。
结果 《契约》真实有效 判决原告败诉
经审理,法院查实,1984年,阿秀作为申请人申请新建建筑面积262平方米的房屋,根据其填写的《泉州市农村社员建筑房屋使用土地申请表》所载,其申请的家庭人口为6人,房屋坐落于北峰群石十四生产队公路边。2006年1月22日,戴某国(即代某贝),戴某海、阿秀作为卖方,黄先生夫妇作为买方及戴某约作为证明人,共同签订《契约》一份,根据该份《契约》约定,黄先生夫妇经戴某约介绍并证明以12.5万元向阿秀及其两子转让位于丰泽区北峰镇群石大队的旧祖宅厝1幢及院落全宅面积266.71平方米等,同时载明“现钱厝两项交接清楚,永不反悔”。
法院认为,该房产所在社区已于2004年完成“村改居”工作,根据《公告》,原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均确认为国家所有。《契约》于2006年1月22日签订,此时房屋所占用的土地已经相关部门确认为国有土地,代某恨姐妹以黄先生夫妇并非案涉宅基地所属村的村民为由主张《契约》无效,依据不足。《契约》系基于买卖双方之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应为合法有效。阿秀及两个儿子作为《泉州市农村社员建筑房屋使用土地申请表》载明家庭人口之申请人及主要成员,处分其作为共有权人的房屋,且有同村村民戴某约作为见证人,黄先生夫妇有理由相信阿秀母子对该房屋享有处分权且是善意的。各方签订协议后,契约载明“现钱厝两项交接清楚,永不反悔”,买卖行为已实际履行完毕。房屋买卖至今已逾17年,代某恨姐妹一直未向黄先生夫妇主张过权利,应视为对母亲等三人处分房屋行为的认可。代某恨姐妹主张对房屋买卖一事不知情,明显与常理不符且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因此,综合分析合同效力、诚实守信原则、维护交易稳定等因素,代某恨姐妹要求确认合同无效,并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信。
据此,法院一审驳回代某恨姐妹的诉讼请求。姐妹俩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到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泉州中院终审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