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杜婉琼 黄墩良)因不满被捆绑收取增值服务费,物业公司被业主起诉(详见本报11月9日第6版报道),14日下午,晋江市人民法院青阳法庭开庭审理该案,原告业主代表胡先生及委托律师到庭,被告厦门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委托律师出庭应诉。庭审中,双方各执一词,且均不接受调解,法院将择日宣判。
业主
物业利用强制地位
收取增值服务费
胡先生和妻子吴女士在起诉中称,2018年7月10日,他们与泉州市爱乐佳园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出卖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了晋江万科金域滨江小区的一套商品房。
合同约定,出卖人依法选聘的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为厦门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万科物业),物业服务费为1.90元/月/平方米(建筑面积)。同日,胡先生夫妇与厦门万科物业签订了《前期物业服务之增值服务协议》,增值服务具体包括:专业服务人员、专属管家服务、幸福贴心服务、尊享有偿服务、智能化系统服务、社区文化服务、突发应急服务。增值服务费用为住宅1.18元/月/平方米,产权车位为10元/月/个,增值服务费与物业服务费一同预交。
胡先生夫妇经核算,他们于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期间支付增值服务费1918余元。夫妻俩认为,对于物业服务协议中属于“增值服务”的项目,他们享有自愿选择权,但在购买房屋时,厦门万科物业利用自身优势地位,不遵循意思自治原则,强制要求他们签订《前期物业服务之增值服务协议》,强制收取物业增值服务费,侵害了他们的合法权益。且《前期物业服务之增值服务协议》中所列的增值服务,物业公司并未实际履行。
因此,胡先生夫妇请求法院判决解除他们与厦门万科物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之增值服务协议》,物业公司退还他们已支付的增值服务费共计1918余元。
庭审
聚焦三个争议焦点
双方均不接受调解
庭审后,原告代理律师、福建一脉律师事务所李耿佳接受了记者采访。李耿佳说,庭审中的争议焦点有三个:一是原告是否有提起解除增值服务协议的主体资格;二是原告要求解除增值服务协议是否有法律依据;三是被告是否应退还原告已支付的增值服务费。
针对焦点一,李耿佳称,增值服务协议是独立于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之外的独立合同,业主要求解除的并不是基础物业服务合同,并无涉及小区其他业主的公共利益。胡先生夫妇作为小区业主,根据个人需要有自愿选择解除增值服务项目的权利,与该案诉讼请求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此胡先生夫妇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针对焦点二,李耿佳说,从《前期物业服务之增值服务协议》的内容来看,被告所谓“增值服务”的项目、服务范围、服务标准等均是由被告拟定,并未给予原告自主选择权,因此该《前期物业服务之增值服务协议》违反意思自治原则,并非双方之间形成的合意。另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的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针对焦点三,李耿佳指出,根据原告提供的补充证据和被告提供的证据可见,被告并未实际履行对应的增值服务,且根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与《前期物业服务之增值服务协议》的服务项目对比可知,增值服务中的大部分项目均包含在基础物业服务中,被告存在“双重收费”的行为,因此被告应归还原告已支付的增值服务费。
据悉,法庭组织了调解,但双方均不接受。法院将择日进行宣判。
被告
增值物业服务
非单一业主专属
当日,被告厦门万科物业代理律师表示,因未取得委托方的授权,不方便接受记者采访。
15日下午,记者联系了厦门万科物业。该公司相关负责人回应,随着人们生活水平提高,业主对物业服务有更高标准的要求以及物业行业自身发展需要,物业增值服务应运而生。合同约定的“增值物业服务”是面向全体业主的服务,而非单一业主专属,是在原有基础物业服务上整体标准的提升,而非单一的某项服务的增加。
该负责人表示,目前案件已经进入庭审阶段,相信法院很快会出具相应的判决。如果个别业主对物业提供的服务有任何意见或建议,他们也将虚心接受并不断优化服务,尽可能给业主提供更好更优质的物业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