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陈桂生 通讯员吴依婷)近日,泉州台商投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关于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生鲜灯”的提醒告知书》,要求各市场开办者、食用农产品经营者对可能影响消费者对肉类、果蔬类、海鲜类等食用农产品感官性状判断的“生鲜灯”等照明设施,一律停用并及时更换。
新修订的《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于今年6月30日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将于下个月起施行。《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等设施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
在《办法》正式施行前,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醒广大食用农产品经营者、市场开办者,对使用的照明灯具等进行自查自纠,如不符合《办法》第七条规定要求的,一律停用并及时更换。市场开办者要落实主体责任,统一更换或者督促场内经营者及时更换不符合规定的灯具。《办法》施行之后,食用农产品销售者仍使用不符合规定的照明灯具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消费者如在《办法》正式施行后发现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的,可拨打12315进行投诉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