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求职过程中,不少求职者因“体检不合格”被拒绝录用。事实上,如果劳动者的身体状况不危害公共卫生安全、不影响劳动,用人单位不得以体检存在问题为由拒绝录用劳动者。
企业因窦性心律异常拒录求职者,被判登报道歉
陈正进是一名小儿麻痹后遗症导致的肢体障碍人士。他向深圳市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投递了简历,通过两轮面试后,收到了其录用通知,岗位为运营主管。然而,公司以体检报告显示窦性心律异常且需要定期复查等为由,拒绝为其办理入职手续。
陈正进认为,公司拒绝其入职的理由没有依据,属于就业歧视。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认为,我国没有任何法律法规规定“运营主管”岗位,系属窦性心动过缓患者禁止从事的工作类型。法院认为,公司基于与工作岗位要求无关的身体条件对陈正进进行差别对待,违反了平等就业原则,应公开登报赔礼道歉,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误工费及搬家费等损失共计6000元。
11月9日,陈正进告诉记者,他接受了该公司的道歉,且已找到新工作。
不危害公共卫生安全、不影响劳动,不得拒录
“生病留下的陈旧性癫痕,体检报告显示‘考虑胸膜粘连’,医生开了证明说无影响,还是被拒录”“因体检不合格被拒录,但却不知道具体原因”……记者在社交平台发现,不少求职者分享了因“体检不合格”被拒录的经历,有的因“脂肪肝”“高血糖”,有的因“转氨酶偏高”,还有的不知因哪项检查不合格被拒。
那么,用人单位可以以所谓的“体检不合格”为由拒绝录用求职者吗?
“由于劳动能力与劳动者健康状况直接相关,因此用人单位在招聘时可以对求职者进行健康检查。”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法学院学术委员会主任沈建峰直言,招聘单位若发现劳动者存在影响劳动力提供的疾病,有权拒绝录用。但如果身体状况不影响劳动提供,或不属于法律明确基于该状况对劳动者进行区分对待的情形,则不得以此为由拒绝录用劳动者。
谈及后一种情形,沈建峰介绍,就业促进法明确,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目前,我国法律仅对部分从事特定岗位的人员的健康状况作出规定,此类对健康有要求的岗位基本涉及公共卫生安全。”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法官易小波说,“但需要注意的是,在这种情形之外,并不存在劳动者因患哪类疾病而不得就业的情况。”
“用人单位在发录用通知后,以劳动者体检存在问题拒绝录用的,应有明确法律依据。”易小波认为,用人单位基于应聘者身体条件做出不合理的差别对待、排斥或限制行为,侵犯了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
企业用工自主权有边界,要符合法律规定
前不久,一份入职体检报告因写有“表情呆滞,反应迟钝”“智商偏低,用人单位酌情考虑”,而引起热议。易小波认为,体检报告应当是医生对劳动者身体情况进行诊查后作出的准确、规范的医学报告。如体检中心在体检报告中直接建议用人单位是否录用劳动者,已超出医学诊疗范畴。
“对求职者设置录取条件是用人单位的自主权。”广东鹏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谈自成同时表示,行使用工自主权不是没有边界的,一些用人单位对无特殊要求的通用岗位随意设定录取条件,显然超出了合理和必要的范畴。
沈建峰也指出,用人单位享有用工自主权,但不得违反法律规定进行就业歧视,不应用与劳动合同履行没有关联的标准,排斥劳动者参与就业竞争。 (工人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