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魏晓芳 通讯员陈慧端)日前,安溪人谢某在电影院录制院线电影时被上级有关部门监测发现。随后,安溪县新闻出版广电局、安溪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等部门通过网络勘验、现场核实、询问调查等,查明当事人利用自己手机在辖区电影院对正在上映的电影进行完整录制,并分段上传至抖音平台,向公众传播。
当事人该行为扰乱了电影的正常放映秩序,不利于电影产业的健康发展,同时也损害社会的公共利益。最终,相关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等相关规定责令停止侵权行为,并给予谢某警告和处罚款1000元。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部门提示:不论是偷录分享,还是盗摄营利,都是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将承担刑事责任。工作人员提醒市民,要培养版权保护意识,提高法治素养,充分尊重创作者的合法权益,做到“文明观影,从我做起,拒绝盗摄”。此外,各影院也要加强对员工的职业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法律意识。若影院员工在工作中发现有盗录影片行为,必须及时制止,情节严重的应及时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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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第三十一条 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对正在放映的电影进行录音录像。发现进行录音录像的,电影院工作人员有权予以制止,并要求其删除;对拒不听从的,有权要求其离场。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二条 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他人作品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第五十三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民事责任;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未经许可,播放、复制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的,故意制造、进口或者向他人提供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的,或者故意为他人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提供技术服务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版式设计、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广播、电视上的权利管理信息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品、版式设计、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广播、电视上的权利管理信息未经许可被删除或者改变,仍然向公众提供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