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5日,最高法发布人民法院反家庭暴力典型案例(第一批),其中一起典型案例显示,李某通过自伤自残对妻子王某进行威胁,法院认为,该行为也属家庭暴力,明确通过伤害自己以达到控制对方的行为也属于家庭暴力,因此向王某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11月26日《南方都市报》报道)
在大家的传统认知中,总是认为“殴打对方”“谩骂对方”才属于家庭暴力,而对于“殴打自己”“暴力自己”似乎都认为不属于家庭暴力的行为。那么,为何这一次的“家暴典型案例”中,出现了“伤害自己”也算家暴呢?我们需要看看这起案例的性质和过程。
申请人王某与丈夫李某因家庭琐事经常发生争议,而丈夫李某多次以跳楼、到妻子王某工作场所当面喝下农药等方式进行威胁,王某也多次报警,但始终协商不成。为保证人身安全,王某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最高法民一庭二级高级法官王丹介绍,精神暴力的危害性并不低于身体暴力的危害性。法院经审查认为,虽然被申请人李某未实施殴打、残害等行为给申请人王某造成身体损伤,但他自伤自残的行为会让王某产生紧张恐惧情绪,导致王某精神不自由,从而按照李某的意志行事。这种行为属于精神侵害,王某的申请符合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因此法院裁定:禁止李某对王某实施家庭暴力;禁止李某骚扰、跟踪、威胁王某。
不难看出,案例中丈夫的“伤害自己”实际上也会给对方造成困扰,让对方有“生活在危险中的”恐惧。而这种“伤害自己”的目的,本质上还存在“控制对方”的作用。因此,“伤害自己控制对方的行为也属家暴”的法律界定,是治理家庭暴力的一大进步。
“伤害自己控制对方的行为也属家暴”丰富了精神侵害类型,明确精神暴力也是家庭暴力的司法裁判原则,对人民法院处理精神侵害案件具有借鉴意义。生活中,类似于“伤害自己控制他人”的情况可以说比比皆是。比如,对方要求离婚,就说“你要离婚我就死”;比如,夫妻感情出现问题,一方就会自残,用刀子伤害自己的身体,用这样的方式“逼对方就范”“按自己的想法去做”。如此一来,给婚姻中的一方造成了很大的困扰。表面上看“伤害的是自己”,其实本质上“伤害的也是对方”。
精神暴力本来就是暴力的一种,不是只有“殴打对方”“谩骂对方”才是家暴。和谐的婚姻生活必须是你情我愿的生活,必须是文明向善的生活。因此,我们在打击家庭暴力的时候,必须与时俱进地调整法律覆盖的范围,唯此才能让婚姻生活更加和谐。随着时代的不断发展,“家庭暴力”一词包含的层面显然需要更加丰富。因此,“伤害自己也属家暴”,让反家暴更加精准,是以法制暴的一大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