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一些商家参与网络促销的方式从降价改为送小样,其中不乏“买一赠一”活动,但有消费者反映商家赠送的商品有质量问题,对能否索赔感到困惑。近日,福建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发布消费提示:赠品不是次品,免费不能免责。赠品虽则属于经营者提供的附加商品,但也必须保证质量,必须是合格产品。(12月1日海峡网)
如今,不管是线上还是线下,为了拓展市场,“买一赠一”已成为一些商家促销的“标配”。但很多商家为了节省成本,用那些中看不中用的劣质商品来糊弄消费者。有的赠送的商品还没拿到家就已坏了,有的使用了一两次就没法用了。客户在这些赠品出现质量问题后,要么自认倒霉,要么认为反正是免费送的,坏了也没什么损失,就不予追究。就算有的人顶真去找商家要个说法,商家也以是赠品为由拒绝“三包”,拒绝赔偿由于质量问题而对消费者造成的损失。有的商家还贴出“赠送商品概不退换”“赠送商品不三包”等告示,以此来逃避因赠送商品质量不合格应承担的责任。
赠品不该是“次品”,免费不等于免责。“赠品”必须跟正常出售的商品一视同仁。消费者之所以购买“买一赠一”的商品,是因为看到有东西“赠送”。按照《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赠与成立的前提必须是无偿,无条件赠与是赠与的主要特征。但有的商家赠与是附条件的,消费者只有在完成了商家规定的购买“任务”后,才能获得“赠品”。因此,赠品这时已不再具有无偿的特征,而变成了附条件、附义务的交换,故其已不属于赠品,而是商家所销售商品中的一部分。商家名义上免费赠送的商品,实际上这些赠品的成本已分摊到消费者购买商品的总价格中。
“买一赠一”实际上就是捆绑销售。不管商家是免费赠送的还是故意抬高商品价格后赠送的,所赠商品都和其他商品一样对待,都必须保证质量,保证顾客的使用安全,都必须和其他商品一样实行“三包”,一旦发生人身伤害等问题,必须担责。如果销售“三无产品”或不合格商品,都是违法行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获取货真价实的商品是消费者不可侵犯的权利,即使是赠品,也应当具备合格、合等级、合约定的品质,商家不得以赠送为由提供不合格产品或假冒伪劣产品。另外,我国的《合同法》规定,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物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
因此,不管从哪方面来讲,商家应履行对赠品的“三包”义务,对因质量问题产生的后果承担责任。市场监管部门不能因为商家赠品是“免费”的,而放松对这些“赠品”的监管,应该将赠品与正常商品一样严格管理,进行检测。不能让商家以“赠品”为由,用假冒伪劣产品糊弄民众。当然,作为消费者要多留一个心眼,要理性消费,不能被商家的赠品抛出的“饵”所诱惑。一旦发现赠品存在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或者是“三无”产品、质量不合格产品的,应及时向当地市场监管部门举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