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主持人:于理
主持人:近日媒体报道,安徽合肥一名女大学生在餐馆用餐时,手机落在取餐处,后被一名男子拿走。男子称,若要拿回手机,女生需向其支付2000元。当地派出所工作人员表示,民警无权强制要求男子归还手机,建议失主到法院起诉。拾金不昧一直是中华民族弘扬的美德,不过如今“拾物索酬”的现象也愈发普遍,并因此引发广泛争议。如何评价“拾物索酬”的举动?
本期嘉宾:张西流、阿丁、吴睿鸫
与拾金不昧并不矛盾
□张西流(公务员)
安徽合肥男子捡到女大学生手机后向其要价两千元,网上引发不小的争议。有人认为,拾金不昧是传统美德,小伙不应该向女生索要酬金。也有人表示,小伙归还拾物,付出了一定的保管和时间成本,理应得到合理补偿。而律师指出,如遗失物品价格较高,拾获者不予归还或涉嫌侵占罪。如未达到立案标准,失主仍可通过民事诉讼追回手机。
不可否认,无偿归还拾物,符合我们拾金不昧的道德标准及文化精神,不会引起异议。然而,在商品经济社会,“拾物索酬”与拾金不昧并不矛盾。事实上,在“悬赏寻物”被越来越多人所接受的背景下,有偿归还拾物,不仅缩短了归还时间,为失主节约了成本,更重要的是,激励了拾金不昧的善举。
基于此,一些地方从法律层面规定,失主应给予拾金不昧者“奖励”。比如,《广州市拾遗物品管理规定》提出,对无主的拾获财物,在拍卖后将拍卖款的10%奖励给拾遗者;对有主失物,失主领回时,可自愿按遗失物价值10%的金额奖励拾金不昧者。又如,滴滴出行出台《网约车物品遗失管理办法(试行)》规定,乘客遗失物品后无法自行领取,应与司机协商送还方式、时间以及送还物品的合理费用。
规范“拾物付酬”,或有助于止息“高额索酬”纷争。用奖善机制化解“拾物索酬”之争,就会少了许多矛盾和纷争,社会也会变得更加文明和谐。
“狮子大开口”不可取
□阿丁(职员)
许多人捡到他人的丢失物,无偿归还失主,属于拾金不昧,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然而,少数人却把返还失物,当成索要“感谢费”筹码,不达到目的就不归还他人失物。
笔者认为,返还失物是法定义务,岂能成“感谢费”筹码,拾得人切莫“狮子大开口”,触碰法律的底线。
我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四条明确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同时,《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六条还规定,拾得人在将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损毁、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例中,男子不仅负有归还手机的义务,同时在归还之前,还有妥善保管手机的义务,如果因故意或重大过失使得手机受损、灭失的,比如刷机导致删除手机内照片等重要资料的,其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那么,返还失物是否就是无偿的呢?《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七条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法治社会,拾金不昧应当大力褒奖和弘扬,但返还失物索要“感谢费”,也具有合理、合法性。只是,不能“狮子大开口”漫天要价,甚至不达目的就故意毁坏失物,这已经构成违法犯罪。
明确“必要费用”标准
□吴睿鸫(公务员)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七条明确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这意味着,失主有向拾得人支付保管遗失手机时所支出必要费用的义务。美中不足的是,该法条对于“必要费用”没有说清,没有清晰且可具操作的规定。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德国《民法典》规定,拾得人可以向受领人请求赏钱,具体比例为5%或3%;俄罗斯联邦《民法典》规定,捡拾人有权要求领受拾得物的人付给数额为拾得物价值20%以下的报酬;日本《遗失物法》规定,接受物件返还的遗失人,须向拾得人支付该物件价值5%以上、20%以下数额的报酬。
国家立法机关有必要对《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七条中的“必要费用”,作出专门的司法解释,进一步予以明确;或借鉴国外立法经验,给“有偿归还”划定一个上下限比例,比如支付所拾物品价值5%以上、10%以下数额的报酬。只有以法律形式明确“拾物索酬”报酬的标准,才能最大限度减少不必要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