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家发
在朋友圈辱骂他人违法吗?近日,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件,小李在离职后被要求提供在职时的差旅“详细报销凭证”,小李认为这是公司法定代表人小赵有意“找事”,愤而将小赵的个人照片及名字发到朋友圈公开辱骂,被小赵起诉。法院最终判决小李公开致歉,并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2000元及其他经济损失。(12月9日《北京青年报》)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第一百七十九条则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赔偿损失;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本案例中,小李在朋友圈发布的涉案言论均有截图为证,其在网络上传播不当言论侮辱或诽谤他人,破坏他人名誉,并为第三人所知晓,使他人社会评价降低,构成对他人名誉权的侵害。因此,法院最终判决小李公开致歉,并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等,于法有据。小李为自己的违法行为“买单”,一点也不冤。
现实生活中,有不少网友认为,在微信朋友圈骂人、发表不当言论,其影响范围有限,不应当“上纲上线”作为侵权处理。殊不知,在网络空间发表言论,与在公共场所发表言论并无本质上的区别。构成侵害他人名誉权的,除承担民事责任外,造成恶劣影响或情节严重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可处以10日拘留,并处500元罚款等行政处罚;而依据《刑法》,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而传播的,最高可判处7年有期徒刑。因此,在网络空间发表言论必须慎之又慎。
广大网友应当增强法治意识,汲取本案例的教训,在网络空间要规范自己的言论,遇事一定要冷静,依法妥善处理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