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电 公司法修订草案25日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公司法修订草案的第四次审议。草案四审稿进一步完善了公司出资制度,明确了失权的决议程序和失权股东的异议程序等内容。
与草案三审稿相比,草案四审稿进一步完善公司出资制度,强化股东出资责任。一是在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认缴期限不得超过五年的基础上,明确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可以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期限作出特别规定,为重点行业领域设定短于五年的认缴期限留出制度空间;二是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应当在公司成立前按照其认购的股份全额缴纳股款;三是增加对不按照规定公示或者不如实公示出资等有关信息的处罚。
草案四审稿还明确了失权的决议程序和失权股东的异议程序,增加了公司经董事会决议可以向未按期缴纳出资的股东发出失权通知的规定,并规定股东对失权有异议的,应当自接到失权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据了解,我国现行公司法于1993年制定,1999年、2004年对个别条款进行了修改,2005年进行了全面修订,2013年、2018年又对公司资本制度相关问题作了两次重要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