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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1月15日

工伤保险待遇调整

本报讯 (融媒体记者吴宗宝 通讯员李云娅 黄冠雍)来自市人社局、市财政局的消息,日前,省人社厅、省财政厅联合发布通知,决定统一调整、适当提高全省参保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等三项定期待遇。

据悉,此次调整从2023年1月起执行,调整范围为2022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按月领取伤残津贴待遇(不含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工伤人员)、生活护理费待遇资格的工伤人员,以及取得按月领取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资格的人员。

具体调整标准为:

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月调整标准为:一级伤残增加179元、二级伤残增加175元、三级伤残增加172元、四级伤残增加168元。根据以上定额调整后的一至四级工伤伤残人员,如其伤残津贴仍低于3159元/月的,按照3159元/月的标准予以发放。

供养亲属抚恤金每人每月增加59元。孤寡老人或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再增加50元。

生活护理费,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低于3795元/月的,按照3795元/月的标准发放;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低于3036元/月的,按照3036元/月的标准发放;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低于2277元/月的,按照2277元/月的标准发放。

此外,按月领取伤残津贴并与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的五至六级工伤职工,其伤残津贴调整标准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由用人单位参照该通知一至四级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调整办法实施,所需资金从原渠道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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