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1月29日10时,最高人民法院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律政司在香港共同宣告:最高人民法院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律政司2019年1月18日在北京签署的《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29日起在两地同时生效。
至此,香港回归以来内地与香港签署的九项民商事司法协助文件全部生效,两地在法律规则衔接上实现新突破。
本安排对两地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范围和判项内容、申请认可和执行的程序和方式、不予认可和执行的情形、救济途径等作出了规定。
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民商事案件生效判决的相互认可和执行,适用本安排。在内地,申请人向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认可和执行安排规定的判决。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申请人向高等法院提出申请认可和执行安排规定的判决。
“本安排是两地生效施行的第九项司法协助文件,也是覆盖面最广、意义最为重大的一项安排。安排生效后,两地法院90%左右的民商事案件判决将有望得到相互认可和执行。”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司艳丽说,“安排尽可能扩大互认范围,但仍有部分案件没有被纳入相互认可和执行的范围。根据安排第三条规定,本安排暂不适用于八类民商事案件的判决,包括部分婚姻家事案件、继承案件、部分专利侵权案件、部分海事海商案件、破产(清盘)案件、确定选民资格案件、与仲裁有关的案件、认可和执行其他法域裁决的案件等。在司法实践中,这些案件数量有限,只占民商事案件的很小一部分。”
香港律师何君尧认为,安排的生效对兑现跨境纠纷当事人的胜诉权益起到积极作用,“过去那些在香港有资产但在内地干了违约的事情后跑到香港逃避法律责任,或者在内地有资产但在香港干了违约的事情后跑到内地逃避法律责任的情形将行不通了”。(北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