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生活在南安市某村,张某的房屋位于李某房屋东侧的土坡上,两人是邻居,相处融洽。近日,因张某早年埋下的一根经过李某家房屋的排污管,李某将张某诉至南安法院。这究竟是怎么回事?
□融媒体记者 杨泳红 陈灵 通讯员 黄宏斌 尤加阳
起因 污水溢出引起纠纷
2013年,张某为日后建新房的需要,预埋日常生活排污水管,由于地势原因,该管道沿山坡向下延伸并经过李某的房屋一侧。2014年张某建好新房,启用该排水管道。起初管道使用正常,邻里关系和谐,后遇台风导致的水土流失,排污水管接口几次脱开,污水溢出,流到李某家,李某通知张某后,张某才维修污水管。
李某诉称,这条污水管之后又多次脱开,他也多次通知张某进行维修,张某却迟迟不修理,缺乏解决问题的态度,而李某家有一口生活饮用水井,污水溢出后会流向井边,他担心污水污染水井。为了避免日后再因这条排污管道引起纠纷,故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判令张某将排污管道从李某的房屋边移走,另埋其他线路。
张某辩称,污水管并不是一直漏水,在李某起诉本案之时,排水管也没有漏水。管道正常情况下不会有问题,遇到自然灾害才会意外脱开,只要接到李某的通知,张某就会联系工人去维修,只是有时遇到下雨天,没办法及时处理,工人只能等到天气好再维修。由于地势原因,张某排水只能往下排,且案涉管道是2013年经过李某同意后设置的,经过李某的房屋是直接且必要的,没有其他的线路可以重新铺设,故李某请求移走排水管道的要求并不合理。
法院 容忍义务是相邻关系的核心
法院经审理查明,李某与张某系邻居,张某在建房前,经李某同意后预先铺设排水管,途中通过李某房屋的东北角,再接入他人的管道。2022年2月该排水管有一段从中断开致污水外溢,李某联系张某的家属要求维修。在李某提起本案诉讼时,该排水管已连结好,没有漏水。
南安法院认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鼓励邻里间互帮互助,构建和谐邻里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条“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张某的房屋在高处,李某的房屋在低处,铺设管道必须经过李某的房屋,李某作为邻居有义务为张某的排水提供便利,对排水管的铺设承担一定的容忍义务。虽然排水管曾意外断开过,但并不频繁,只要张某及时暂停排水并进行维修,就可减少对李某的影响。李某提起该案诉讼时排水管并未溢水,李某是为了避免日后又产生纠纷才提起诉讼,由于李某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该排水管已经严重影响到李某的正常生活,以致必须将排水管迁移,故李某的诉讼请求,缺乏依据,不予支持。
同时,法院强调,李某作为相邻人已承担了必要容忍义务,故张某作为排水管的使用人和受益人,对排污管负有日常维护、修缮的义务,一旦出现水管断开、污水外溢的情形,张某应及时维修、清理,且应定期对该段水管进行加固或重铺,以减少排水管出现损坏的情况。
法官表示,容忍义务是相邻关系的核心,是对不动产权利内容和行使的限制,忍受轻微妨害义务是维护社会关系和睦所必需的。在相邻关系中涉及的通行、采光、通风、排水等问题中,不动产所有权人的权能将会受到一定的正当限制,不能行使排除妨害请求权。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八十八条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二百九十条 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对自然流水的利用,应当在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之间合理分配。对自然流水的排放,应当尊重自然流向。
第二百九十六条 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