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融媒体记者王金植 通讯员林滢)为坚决守护好岁末年初辖区燃气“安全门”,鲤城区城市管理局深入开展燃气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加大对燃气安全违法违规行为打击力度,现曝光4起燃气安全领域行政执法典型案例,以案释法,普及燃气安全知识,全面防范和减少燃气安全事故发生。
【案例一】某餐饮店使用不合格燃气器具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2024年1月31日,鲤城区城市管理局在开展安全检查过程中,发现鲤城区新步路某餐饮店使用不合格燃气器具(燃气灶具无熄火保护装置),存在违反规定使用不合格燃气器具行为,鲤城区城市管理局依法对其处以罚款1千元。
【法律依据】根据《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燃气用户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使用与燃气相适配的燃气器具,不得安装、使用不合格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燃气器具。
【案例二】泉州昭商石化有限公司某液化气供应站未落实定期入户燃气安全检查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2024年1月25日,鲤城区城市管理局在开展安全检查过程中,发现鲤城区笋江路某餐饮店存在将2个燃气钢瓶放置在卫生间使用的安全隐患,该餐饮店的瓶装燃气供应方泉州昭商石化有限公司某供应站在对该餐饮店进行入户安全检查时,未真正落实燃气设施安全检查,未指出并引导用户消除燃气安全隐患,存在未落实定期入户燃气安全检查的情况,鲤城区城市管理局依法对其处以罚款1万元。
【法律依据】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七)项:燃气经营者应当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并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案例三】泉州鲤城金源液化气有限公司某燃气供应站未落实定期入户燃气安全检查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2024年1月31日,鲤城区城市管理局在开展安全检查过程中,发现鲤城区新步路某餐饮店使用不合格燃气器具(燃气灶具无熄火保护装置)。该餐饮店的瓶装燃气供应方泉州鲤城金源液化气有限公司某燃气供应站入户安检时,未指出并引导用户消除安全隐患,存在未真正进行定期入户燃气安全检查行为,鲤城区城市管理局依法对其处以罚款1万元。
【法律依据】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七)项:燃气经营者应当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并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案例四】泉州昭商石化有限公司某液化气供应站超量存放燃气带气实瓶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2024年1月29日,鲤城区城市管理局在开展安全检查过程中,发现泉州昭商石化有限公司某液化气供应站内存放燃气钢瓶共计166个,其中燃气带气实瓶94个,空瓶72个,94个燃气带气实瓶和72个空瓶均为15公斤液化气钢瓶,94个带气实瓶的气瓶容积合计3.337立方米,存在超量存放燃气带气实瓶行为,鲤城区城市管理局依法对其处以罚款3万元。
【法律依据】根据《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瓶装燃气经营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五)违反规定存放燃气带气实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