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持人:近日,“薛之谦盗摄”词条冲上微博热搜。歌手薛之谦在微博分享韩寒导演的电影《飞驰人生2》观后感,文章内附带的3张在电影院拍摄的电影画面引发“盗摄”争议。人们观影时拍照发朋友圈、微博等社交平台算“盗摄”吗?对此,您怎么看?
本期嘉宾:李云勇、付彪、苑广阔
合理使用不违法
□李云勇(职员)
摄影,一般使用机械照相机或者数码照相机,有时也会被称为“照相”,指的是记录一瞬间的图像,属于静态图像。而录音录像是指录制生活场面、现场演出或朗诵作品的声音和形象。因此,录音录像不是记录一瞬间,它们是记载一段连续性的时间和空间图像,有声音,有图像,有动态,以区别于静态图像的摄影。
为保护电影版权,《电影产业促进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对正在放映的电影进行录音录像。发现进行录音录像的,电影院工作人员有权予以制止,并要求其删除;对拒不听从的,有权要求其离场。法律明确规定:针对的是录音录像侵权,不是摄影侵权。
我认为,“摄影”、“拍照”、“照相”是同义词或近义词,与“录音录像”相差十万八千里。很简单,一瞬间的静态照片,可能不及整个电影动态照片的千分之一,甚至数万分之一,对电影版权的侵害微不足道,岂能把拍照当侵权呢?
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只要不是丑化,只要不是非法牟利,不影响他人作品的正常使用,不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都应该是允许拍摄的,当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范畴,并不违法。
边界有待厘清
□付彪(自由撰稿人)
现实中,观影拍照“打卡”的观众并不少见。看到精彩画面时,总会情不自禁举起手机记录一下,也会习惯性地在观影结束后,晒几张观影照到朋友圈里,今年春节档的各部影片都遭遇大量屏摄。
早在2019年,电影《少年的你》就倡议:“留住美好,不需要举起手机对准银幕。和身边的人,在黑暗中达成默契。”2021年春节期间,百余位明星也发出拒绝屏摄的倡议:“正在放映的电影不是景点,屏摄是不文明行为。”2023年1月,《流浪地球2》等七部春节档影片联合发表倡议书,“倡导大家联合抵制盗版,严防盗录盗播”。
消费者花钱观影是对原创及投资方的市场回报,尊重原创、保护版权是公民应尽之责。如果任由“拍照”“屏摄”“盗摄”,不仅破坏其他观众的观影感受,更侵害了创作团队和片方的合法权益。
此次“薛之谦盗摄”词条冲上热搜,某种意义上也是“好事”。其一,通过对“拍照”“盗摄”“屏摄”的讨论,增强公众的法律意识和道德观念。其二,法律明确指出在影院录音录像违法、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构成侵权,但对观影拍照“打卡”、未用于商业的定性还不清晰。这一点仍有待法律界、电影界人士共同厘清。
总之,“保护版权、拒绝屏摄、文明观影”,应该像禁止在电影院打电话等一样,成为每位观众内心的共识与默契。
呼唤观影文明
□苑广阔(评论员)
薛之谦的行为即便主观目的是为了给影片宣传,但还是容易引发质疑和争议。尤其是考虑到其作为公众人物,具有广泛的社会影响力,更应该注意自己的一言一行,否则很可能误导很多人,以为在电影院拍摄正在放映的电影是可以的。
薛之谦的行为到底属不属于盗摄仍旧存在法律上的争议,但另外一个问题没有任何争议,那就是在影院用相机或手机等设备对着银幕拍照的行为,属于一种不道德、不文明的行径。一方面,既然要拍摄银幕,拍摄者势必就要抬起手臂、举着手机或相机,然后进行拍摄,在这个过程中,有可能阻挡后面观众的视线,影响其他观众观看影片;另一方面,电影院往往比较黑暗,不管是用手机还是用相机,都需要使用闪光灯,这同样会影响周围其他观众正常观看影片。尤其是,当很多人都同时拍摄的时候,闪光灯此起彼伏,更是会严重影响其他观众的观影体验。
所以我们说,对于当前引发热议,乃至上冲热搜的“薛之谦盗摄”事件,即便从法律角度看存在一定的争议,但是从道德与文明的角度来看,显然也是不应该的。今年春节的电影市场异常火爆,创造同档期的电影票房纪录,市场越是火爆,我们越要呼唤观影文明,越要通过观影文明来保障和提升观众的观影体验。作为公众人物的薛之谦,显然要以身作则,而不是成为负面典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