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融媒体记者黄墩良 通讯员陈子凡)身为保险公司职员的蔡某某利用工作之便,编造莫须有的事故,骗取保险金180笔,合计158万余元,而为了将这些钱转出来,他煞费苦心,叫他人帮忙。昨日记者了解到,负责帮忙的高、余二人因犯洗钱罪被判刑。
蔡某某(另案判刑)是这起案件的始作俑者,案发前,他的身份是泉州某保险公司非车理赔作业岗员工,公司授予其2万元以内案件自主审核权限。
谁知,蔡某某辜负了公司的信任。2021年6月至2022年1月,他编造虚假的报险人信息及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在保险理赔小程序进行虚假报案,利用公司授予他的审核权限,上传虚假证明材料进行虚假理赔,并将骗取的保险金汇入高某等人提供的收款银行账户后,企图暗度陈仓。
高某在明知蔡某某要转移犯罪所得的情况下,纠集余某某及沈某(另案处理)等人参与提供相关账户转移资金。经查,2021年6月至2022年1月间,高某采用上述方式帮助蔡某某转移资金共计115万余元。
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间,余某某找人出借银行卡,连同自己名下的两张银行卡及支付宝账户提供给蔡某某、高某用于转账付款。经查,余某某采用上述方式帮助转移资金共计8.5万余元,非法获利约2700元。
此后,高某将相关款项转入蔡某某名下的银行、支付宝账户等。
经丰泽区人民法院审理,高某、余某某为掩饰、隐瞒他人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的违法所得的来源和性质,提供资金账户,通过转账转移资金,均已构成洗钱罪,其中高某属情节严重。法院根据被告人立功、自首、退赃等情节,一审分别判处高某、余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一年,并处罚金12万元、1万元,且没收违法所得。
据悉,自全国打击治理洗钱违法犯罪三年行动开展以来,丰泽区人民法院高度重视相关反洗钱司法工作,始终对洗钱违法犯罪保持高压态势,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从严、从快打击洗钱违法犯罪,维护金融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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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洗钱罪
《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提供资金账户的;
(二)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
(四)跨境转移资产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