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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3月15日

告 知 书

颜元芳:

你方分别于2020年12月25日、2020年12月30日就址在丰州镇埔头村的两处房屋(图号:27-002、3-002(2018)、3-164)签订三份《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协议编号分别为:2020-XHYNAD06(南)-0001、2020-XHYNAD07(南)-00034、协议编号:2020-XHYNAD07(南)-00037)。经相关审计部门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查,查询不到你方的企业登记信息,与你方在征收时提供的营业执照无法对应,即你方涉嫌提供虚假证明作不实陈述的情况。

为维护征收补偿秩序的正常进行以及你方依法依规获得征收补偿的合法权利,我方已多次通过各种送达方式告知你方配合提供书面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但你方拒不签收,现再次告知你方:

请务必于2024年3月23日前就上述情况向我单位提供书面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逾期即视为你方存在提供虚假证明作不实陈述的情况。根据上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的约定,我单位将依法追缴因你方不实陈述而多支出的征收补偿款,届时产生的任何不利后果概由你方自行承担。

联系人:黄女士 联系电话:15960581439

联系地址:南安市西华洋滞洪片区征迁工作指挥部

特此告知

南安市丰州镇人民政府

2024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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