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江万科金域滨江小区的6名业主质疑厦门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科物业)多收取每月1.18元/平方米的物业增值服务费,将物业公司起诉到晋江市人民法院(详见本报2023年11月9日第六版报道)。昨日,记者从业主胡先生处了解到,法院近日一审判决他们败诉。对此结果,胡先生表示不能接受,欲上诉到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融媒体记者 杜婉琼 黄墩良
一审 《协议》真实有效
去年,胡先生等6名业主作为原告,将万科物业起诉到晋江市人民法院。在起诉中,他们请求法院判令解除他们与万科物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之增值服务协议》,并判令物业公司退还已收取的增值服务费。
经审理,法院查明,6名业主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当日,分别与开发商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与万科物业签订《前期物业服务之增值服务协议》(以下简称《增值服务协议》),约定万科物业为该小区提供物业服务,高层住宅物业服务费每月每平方米1.90元,增值物业服务费每月每平方米1.18元,增值服务费与物业服务费一同预交。
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增值服务协议》是原告购买商品房时所签订,原告选择购买小区的商品房,签订该协议,且该协议是独立于《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单独签订,可以体现原告了解并认可该协议,该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一致的意思表示。签订该协议后,原告按照该协议的约定支付了相应增值物业服务费,即该协议已为双方当事人所履行。原告主张万科物业不遵循意思自治原则、强制要求原告签订该协议,未能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依法应由其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
法院还认为,从原、被告签订的《增值服务协议》的内容来看,双方约定万科物业所提供的增值物业服务内容是针对小区业主,且该协议第三条约定“本协议生效后,即成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主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可以认定:该协议是对《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补充约定,属于《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组成部分,所约定的增值物业服务费是物业服务费的一部分。因《增值服务协议》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组成部分,依照法律规定“业主需依照法定程序共同决定解聘物业服务人”,原告无权单独提出解除《增值服务协议》。
此外,法院还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增值服务协议》系双方对物业服务内容及物业服务费的补充约定,不存在重复收费,万科物业已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增值服务协议》约定的服务项目提供物业服务,业主依法不得以未接受或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因此,原告主张万科物业存在重复收费,且没有提供相应的增值物业服务,要求退还已支付的增值服务费,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据此,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业主 不服判决将上诉
“我们6位业主都对法院的判决表示不满意。”20日,记者联系了原告之一的胡先生,他表示,一周前,法院曾组织原被告双方进行调解,因双方分歧较大,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以调解失败告终。
“没想到调解没过几天,就收到了败诉的消息。”胡先生说,目前他们正在收集证据,将按照程序上诉至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一事也正在推进中,希望业委会成立后能切实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
万科物业表示,尊重法院的判决。物业服务中心将会一如既往以服务合同为准则,全力做好现场服务,致力于为全体业主营造一个温馨、舒适的家园。
律师 业主有权解除《协议》
“我已经收到法院的判决书,也将判决结果告知了业主。”代理此案的福建一脉律师事务所律师李耿佳认为,增值物业服务不同于一般物业服务,其实质是委托服务,业主是否需要增值物业服务、需要的频次、种类均有所不同。且万科物业所提供的增值服务绝大多数都是针对个人的服务,而非公共服务,该协议虽名为物业服务合同的补充协议,但实具有委托合同的性质,根据《民法典》《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业主可根据自身需要,不再需要额外的增值服务,有权随时解除该增值服务协议。
“如果业主决定上诉,并且愿意委托我的话,我还将免费代理。”李律师表示。
按照规定,如不服该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晋江市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