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融媒体记者王金植 通讯员吴建南 文/图)“五一”小长假在即,为压实餐饮企业安全主体责任,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遏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丰泽区城市管理局将排查发现的典型违法违规问题再曝光再警醒,提醒各瓶装燃气餐饮企业对照曝光问题抓紧自查自改。
案例一: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今年3月19日,丰泽区城市管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丰泽区某餐馆厨房内使用瓶装燃气,但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指出存在的问题,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并责令其改正,当事人在期限内安装了可燃气体报警装置。该餐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丰泽区城市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八)项的规定,对该单位罚款500元。
案例二:已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但未通电保障其正常使用。今年3月21日,丰泽区城市管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丰泽区某小吃店厨房内使用瓶装燃气,已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但未通电保障其正常使用。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指出存在的问题,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并责令其改正。该小吃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丰泽区城市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八)项的规定,对该单位罚款200元。
案例三:加热液化气瓶。今年3月21日,丰泽区城市管理局执法人员巡查发现,丰泽区某餐饮店在经营场所加热液化气瓶,责令其改正。3月26日,执法人员再次检查发现该店又存在加热液化气瓶的行为。该行为违反了《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六)项的规定,丰泽区城市管理局根据该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罚款2000元。
丰泽区城市管理局提醒,根据福建省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发布《关于禁止销售使用不合格燃气器具的通告》,使用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的燃气燃烧器具或连接软管、燃气泄漏报警器的,拒不整改或未整改的,燃气经营企业将采取撤出液化石油气钢瓶、截断户外燃气管道等必要的停气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