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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6月03日

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典型案例公布

“延迟接娃”出现意外 校园安全不能“延迟”

保护未成年人需要各界共同努力 (CFP供图)

人身保护令为孩子筑起“保护墙”(CFP供图)

关爱少年儿童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近日,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2022年—2024年5月泉州法院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状况》,公布多个典型案例。

据介绍,泉州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严惩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犯罪,加大帮扶帮教和救助力度,加强未成年人保护普法宣传,积极参与社会综合治理,切实保障和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融媒体记者 黄墩良 通讯员 林艳 王佳森

父母狠心卖掉女儿

民政局出面监护孩子

2023年9月13日,因为将生育的女婴小玲(化名)卖给他人,姚某、张某犯拐卖儿童罪被判处刑罚。

法官走访了解到,姚某、张某还育有另外三名子女尚未成年,近亲属无力也无意愿抚养孩子。

当年9月27日,小玲所在县民政局根据县人民检察院发出的检察建议书,向县人民法院提起撤销姚某、张某监护人资格的诉讼,并申请指定其作为小玲的监护人。

该案中,姚某、张某以非法牟利为目的,将婚生女小玲卖与他人,已严重侵害小玲的身心健康,不宜再担任小玲的监护人,应撤销其监护权。对新的监护人的指定,事关小玲的健康成长,应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法院判决撤销姚某、张某对小玲的监护人资格,并指定县民政局为小玲的监护人。

法官介绍,国家监护制度是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终极保护,也是国家法治文明的重要标尺。该案是由未成年人住所地的民政局申请撤销未成年人亲生父母监护权,并指定民政局担任监护人的典型案例,从司法实践的角度为困境未成年人监护权转移、切实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提供一个可参考、可复制的样本。

“延迟接娃”孩子受伤

学校被判承担主责

小亮(化名)就读某小学一年级,其放学后在等候家长接载期间,跑入校内铅球训练区,不慎被飞行中的铅球砸到头部致身体伤残。

事后,小亮家长以学校未尽到校园安全管理责任提起赔偿诉讼。经审理,法院认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小亮系在校内发生安全事故,学校在安全管理上存在明显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

法官介绍,低年级学生的上下学安全保障,是作为监护人的家长依法履行监护职责的重要事项,也是作为教育机构的学校依法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的重点工作。对于由家长接送的低年级学生,应依法合理界定学校和家长对学生的教育管理交接。学校对校内等候的学生应尽到安全教育管理职责,同时家长亦应尽心履行监护职责,按照学校正常管理时间及时到校接娃,配合学校有序管理,避免孩子长时间滞留学校。

男子屡屡殴打妻儿

法院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

陈某醉酒后经常无故殴打妻儿。在面临家暴的现实危险下,妻子王某向法院书面递交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及佐证材料。

法院根据王某的陈述及公安机关记载材料、病历材料介绍的伤情,以及辖区妇联出具的意见等,认为王某及未成年子女面临家庭暴力的风险,王某的申请符合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因此向陈某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被申请人陈某对王某及子女实施家庭暴力。

法官介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的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涵盖了诉前、诉中和诉后各时间段。该案中,王某在未提起离婚诉讼时便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司法实践中,有效维护家暴受害者的合法权益需要各方力量共同向家暴“亮剑”。在生活中,既需要受害者自身提高维权意识,保存好相关证据,在遭受家庭暴力时勇敢说“不”,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也需要妇联、派出所等基层组织发挥积极作用,深入了解实际情况,并出具相关意见,筑牢“反家暴”的第一道屏障。法院通过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依法、适时、适度干预家庭暴力,保护了受害人的人身安全和人格尊严,彰显了法律的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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